Martin Senftleben教授作“欧盟知识产权法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兼议英文文章的写作”主题讲座
来源:知识产权研究院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7-07-24 | 186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知产院讯(记者 陈可欣 报道)2017年7月11日上午,在法学院C519教室,来自欧洲最具影响力的中青年知识产权法学者之一,就职于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的Martin Senftleben教授为知识产权研究院的老师和博士生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学术论坛。本场论坛的主题为“欧盟知识产权法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兼议英文文章的写作”。

 

在第一个阶段的演讲中,Senftleben教授围绕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在座的老师和博士生们展开了深入的探讨。Senftleben教授首先就知识产权的两个重要的分支:著作权及邻接权和工业产权,做了精简的概括,Senftleben教授认为从知识产权的整体结构上来看,主要涉及文化的著作权、主要涉及技术的专利权与主要涉及商业的商标权这三个知识产权体系之间的关系是相互重叠的,而工业外观设计则是与这三个领域都相互重叠,而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正是同时涉及了这三个重要领域:机器人的发明、外观和独有的标志。

接下来,Senftleben教授着重探讨了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著作权保护的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于机器人创作作品独创性的著作权保护。Senftleben教授首先介绍了在欧盟法律中对作品原创性基本要求的定义,接着Senftleben教授介绍了对于欧盟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定义起了关键性作用的案子:Infopag案,Infopag案的判例结果决定了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是作品必须要有“作者本人的自由的且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即只要有作者本人的智力创造就可以达到作品独创性的要求,这表明了欧盟知识产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要求的标准或是门槛是很低的,Senftleben教授认为由Infopag案受到的启发是既然欧盟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很低,那么由机器人创作的作品是否只要满足以上的要求就同样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由此,Senftleben教授提出了关于机器人创作作品保护的几点设想:一是由机器人的发明者享有著作权;二是由机器人享有著作权;三是机器人作品应该进入公有领域;四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根据这四个设想,在场的老师和博士生们与Senftleben教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Senftleben教授最后也就自己倾向的由公有领域来控制机器人作品的设想讲述了理由。第二个方面是关于机器人在创作作品过程中使用著作权作品的限制和例外问题的讨论。Senftleben教授再次用Infopag案举例分析了是否使用短篇幅的文字作品也属于侵权的疑问。接着Senftleben教授分析了欧盟著作权法指令与美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作品限制和利用的不同规定并分析了二者的利弊,最后Senftleben教授着重介绍了自己对于伯尔尼公约关于中判定著作权作品合理使用的“三步法”规定的研究成果来圆满结束了第一阶段的讨论。

在本场论坛的第二阶段,Senftleben教授就英文文章的写作对在场的博士生们进行了指导,期间,博士生就自己平时对于英文写作的疑问向Senftleben教授做了详细的讨教,Senftleben教授通过现场创作一篇英文论文的大纲为在场的老师和博士生们进行了生动的答疑解惑。

本场论坛Senftleben教授与知识产权研究院的博士生们分享了当今欧盟与国际上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著作权保护的热门话题,并亲切指导了关于英文文章的写作,在场的博士生们都表示受益匪浅,并期待下一次与Senftleben教授的相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