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院讯 陈可欣 报道 汪超 摄影)2018年1月9日下午,在法学院B220教室,来自瑞士伯尔尼大学的访问学者、澳大利亚司法部国际贸易部资深官员Simon Brinsmead先生莅临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为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讲座。本场论坛的主题为“国际法背景下对于标准必要性知识产权的研究”(Standards-Essent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International Approaches)。Simon Brinsmead先生在澳大利亚司法部国际贸易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及国际投资法,包括澳洲TPP和FTA中关于服务、知识产权、电子贸易等法律条款的具体谈判及起草。
在论坛的开端,经由主持人——知识产权研究院助理教授李晶老师的介绍,本场论坛主要围绕Simon Brinsmead先生对于FRAND以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研究成果展开,并且涉及各国关于标准必要知识产权经典判例以及中国“华为诉ZTE”(Huawei v
ZTE (C-170/13))的探讨和研究。Simon Brinsmead先生补充到此次讨论的内容会比介绍的内容更加广泛,除了标准必要专利的研究之外,还涉及对标准必要性知识产权(Standards-Essent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SEIP)的探讨,SEIP即指:设备所必要的具有互联互通性标准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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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nsmead先生提出除开标准必要专利之外,近期的一些判例都与标准必要著作权有关,例如:Microsoft v EC(Case T-201/04), and IMS Health (Case C-418-01); Sega
Enterprises Ltd v Accolade,Inc. [1991] 977 F2d 1510。对于期间李晶老师提出的关于如何评价现在对于“标准必要”的不同定义的问题,Simon
Brinsmead先生认为从经济实用性的角度来衡量“标准必要”的定义可能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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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nsmead先生还向听众展示了目前国际法上关于SEIP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出当前的国际法并没有涉及解决SEIP问题的相关规定,就此,Simon Brinsmead先生的研究认为将来关于SEIP的国际法规定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Feasibility;Welfare-positive;Superior
to inaction;Consistency with existing norms。Feasibility指的是一部基于责任规则的软法为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法律体系提供共识;Welfare-positive指的是一项基于责任规则的小心限制的并基于法律与经济基础的方法;Superior to inaction指的是创造优于不作为的方法以解决因国内立法的不协调而导致的负面的溢出效应;Consistency with existing norms指的是未来提出的新方法要与国际法现有的标准协同一致,避免对现有的国际法规定进行根本上的修改。
接下来,Simon Brinsmead先生就以上四个条件分别以美国、欧盟以及中国的判例和法律制度为例进行详细的解读。Simon Brinsmead先生重点介绍了IMS Health 案,这一判例被欧盟以及美国的学者称作“期待已久的判例”,它澄清了拒绝许可著作权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滥用支配地位,协调了著作权与竞争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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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nsmead先生指出,美国与欧盟法院对于这个案子的不同判决结果,欧盟法院认为应该提出禁令,美国法院则认为不需要提出禁令,而欧盟法院的判决结果给出了拥有支配地位的著作权人向竞争者授予许可的三个条件,这套标准增强了这一领域的竞争法的确定性。通过这些案例,Simon Brinsmead先生重点介绍了自己对于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s)和排他性产权规则(Exclusive Property Rules)的研究,对于这两个规则的研究结论,Simon Brinsmead先生提出在满足禁止非重要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条件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排他性产权规则,即在使用标准必要知识产权之后给予标准必要知识产权权利人合适的经济上的补偿以弥补损害。
在论坛的最后,知识产权研究院师生就该结论与Simon Brinsmead先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就优先适用排他性产权规则是否会造成对知识创新积极性的损害,如何确切衡量在适用该规则后经济补偿的标准以及使用软法是否能达到平衡各国国家利益的问题交换了各自的意见。
本场论坛的内容丰富且精彩纷呈,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并期待下一场关于标准必要知识产权学术论坛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