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为期两天的“2017年两岸商业秘密保护学术论坛”在京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主办。
来自海峡两岸的学者、法官、律师等业内专家两百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并围绕“两岸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现状”、“商业秘密保护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两岸商业秘密保护之互助沟通及救济”、“两岸商业秘密保护经验交流”等方面展开研讨。
论坛开幕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反侵权假冒年度报告》执行总编林秀芹,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暨法务长、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理事长方淑华主持。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胜利,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顾问薛淑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研究员、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高级顾问洪淑敏分别致辞。
王胜利指出,商业秘密保护是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在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也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在这个时机下,来自海峡两岸的学者、法官、企业家、律师以及行业组织的代表济济一堂,共同研究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对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薛淑兰强调,商业秘密是企业能够形成市场优势的诀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包括保护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不断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和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目前,正在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组织为桥梁,以企业为主体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希望两岸司法界、实务界在本次论坛活动中交流、分享经验,促进两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更上一层楼。
李顺德指出,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已经成为发展趋势。近些年来,两岸学界在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中也多次提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本次论坛的举办不仅有益于增进两岸学者交流沟通,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洪淑敏表示,两岸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的交流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对于两岸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方面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希望未来两岸商业秘密保护论坛能够同其他知识产权论坛一样保持常态化,更多的分享和交流经验,促进两岸商业秘密保护法治化。
两岸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现状
本轮主题演讲环节由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一德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发表演讲。
李明德介绍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有法律概况。李明德指出,市场主体仍然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寻求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市场主体需要明确认知自己的商业秘密,其次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他人只有在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得、披露、使用的时候,才属于侵权。此外,保护商业秘密的宗旨是维护商业伦理和市场竞争秩序,诉讼是万不得已的措施。
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律师冯博生则围绕“台湾地区商业秘密保护的最新进展及其借鉴”发表演讲。
冯博生首先介绍了2017年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此后,对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冯博生指出,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会提出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彼此的商业秘密。对于该类案件,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采取限制或禁止阅览措施。另外一种较为公平有效的做法是作出秘密保持命令,如果一方诉讼相关人主要是律师,可以阅览另一方相关的商业秘密,但必须遵循保密义务。
议题一:商业秘密保护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
本环节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关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三强,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高级顾问洪淑敏主持。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杜长红,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员额检察官张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第一调研组组长陶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二级高级法官、原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从珍,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法务长、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理事谢福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徐弘韬先后发表演讲。
杜长红介绍了我国商业秘密的民事、行政、刑事的三重保护框架,以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标准。在她看来,商业秘密需要放在竞争的环境下考虑,商业秘密的构成和侵权商业秘密行为的判定,要从维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角度综合考量。特别要对于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何规制进行积极探索。
张忠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情况。张忠指出,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即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对此给出特别具体的回答。目前检察机关对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包括直接计算、成本计算、许可使用费计算、侵权人获利四种计算方式。然而上述计算方法,各有局限,都不能准确的体现立法精神。检察机关希望与学术界、理论界携手将商业秘密立法、执法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推动中国法治进步。
陶钧以“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与解决对策”为题发表演讲。陶钧认为,商业秘密案件中存在绝对权的保护与行为法规制的差异、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之间的冲突等审理困境。对于目前存在的审理困境,应当合理界定商业秘密的构成标准,适度划定举证证明界限;引入“事实推定”——以商业秘密获取的难易适用“实质性相似+接触”建立权利思维;确立行为法的规制思路;拆分重设“信息单元”——展示主体、阶段、方式的限定;对于诉讼保全措施“分类施政”。
宋健结合审判实务经验,介绍了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非法获取”界定难与权利人损失计算难等问题。宋健指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要件之间构成并列关系,即只要具有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实施以窃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包括非法获取含有他人商业秘密的有形载体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黄从珍以“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为题发表演讲。黄从珍指出,当前我国商业秘密案件呈现举证难、审理难、赔偿难的态势。需要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刑事和民事保护的协调问题,并科学分配举证责任。原告至少要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被告以何种方式侵犯商业秘密以及被告生产的产品或使用的方法与商业秘密的异同。
谢福源结合自身多年实务经验,介绍了台湾地区商业秘密保护执法中的难点及对策。对于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有泄密的顾虑,他建议建立执法部门与当事人的互信,对商业秘密案件进行秘密侦查及审理。对于商业秘密案件中存在的查证困难问题,根据台湾地区的实践,如当事人就其主张营业秘密受侵害或受侵害之虞之事实已经达到释明的程度,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在给定的期限内就其抗辩理由进行具体答辩。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辩的,则可以酌情认当事人已经释明的内容为真实。
徐弘韬结合自身审判经验,从诉讼参与人保密义务的角度,探讨了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二次披露”问题。他认为,“二次披露”问题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特质和证据开释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采取两个步骤来解决这样的矛盾冲突。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将与案件审理无关的主体排除在法庭审理之外。其次,要求诉讼参加人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对于案件审理当中所接触获知的其他主体的保密信息不能予以公开或者使用,直到这些保密信息失性秘密性为止。目前,这两种举措均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
议题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
本环节由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顾问林清结主持。台湾康宁显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副理事长黄诚勋,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黄武双,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洪燕,知产宝高级副总裁应向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表合伙人胡铁先后发表演讲,并参与议题讨论。
黄诚勋以“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为主题发表演讲。黄诚勋指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主要的威胁包括,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将商业秘密泄漏给公众或竞争者;专业黑客试图侵入企业内部网络,以偷取营业秘密;员工缺乏商业秘密保护觉知或粗心大意,将商业秘密暴露于外;竞争者利诱员工窃取营业秘密,谋取个人利益。企业须采取措施防止员工成为恶意竞争者的“猎物”,完善员工内部培训机制、建立“保护营业秘密,人人有责”的企业文化。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内部应以“防止泄漏”为最优先,对偷窃商业秘密须施予足够的吓阻后果。
黄武双认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不足以让普通公民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不足以让所有法官明白如何审理商业秘密的案件,更不能够让所有律师都知道怎么准备案件。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予以单独立法。在他看来,如果某件秘密容易获取,即便半数以上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并不知悉也不一定构成商业秘密。如果某件技术与公有领域的现有技术很接近,也不能以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洪燕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分享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心得。洪燕表示,实务中,部分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理解存在误区,包括将公开信息当作商业秘密、将产品当作商业秘密、将整体技术方案当作秘密点等。企业往往特别关注市场上销售的得,真正的秘密点并不是产品本身。洪燕强调,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客体是信息,针对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商业秘密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对商业秘密进行盘点,其次是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此外,应量身打造适合企业实际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应向健向与会嘉宾展示了基于知产宝司法案例数据库得出的对于2012年至2017年11月份,北京、上海、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五地法院审结的商业秘密侵权类判决文书的数据分析成果。数据显示,因雇佣关系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占据高位,原告举证不能成为权利主张的最大瓶颈。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策略,应向健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第一,在立法层面上,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概念性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第二,在司法层面上,适时出台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第三,在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层面,首先要走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误区。其次,应重视企业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创新、转化、运用、保护的全产业链基础性成本投入。另外,着眼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节点,打造企业自身商业秘密保护风险智慧管控平台。
顾萍结合自身实务经验,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为主题发表演讲。她认为,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判断基准在于是否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考量因素包括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的保密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顾萍建议企业通过合同确立权属以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在研发一项重要的商业秘密成果或经营信息时,应对该信息的完成过程进行及时整理,随时存档,以此证明企业为研究开发相关商业秘密所作出的努力。
胡铁围绕“企业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措施”发表演讲。他认为,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救济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共救济,即权利人可以向具有公共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举报,由行政机关查处进行处罚。二是民事救济,包括行为保全、损害赔偿、停止侵权等。企业商业秘密的事前保护比事后救济更加重要。建立完善的保密体系,不仅可以预防商业秘密流失,一旦商业秘密泄露,还可以提交有力的证据,更为容易让法院支持自身诉求。
短暂的茶歇过后,围绕论坛各议题,与会嘉宾进行了综合讨论。本环节由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瑄,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暨法务长、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理事长方淑华主持。
本环节首先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崔国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李薇薇先后发表演讲。
陈斯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为研究样本,围绕“商业秘密案件审判的实践理性”发表演讲。陈斯介绍称,2011年至今该院受理的22宗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撤诉的案件有12宗,撤诉率高达54.55%,高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撤诉率。作出判决的案件有7宗,胜诉率为57.14%,相较于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原告的胜诉率明显较低。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陈斯建议,拓宽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主体、进一步明晰商业秘密的客体,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举证责任交由被告负担,对于合理保密措施的界定不宜过于严格。
崔国斌以“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本质”为题发表演讲。崔国斌指出,目前学术届就应当将商业秘密保护视为竞争法的利益还是财产法上的权利的问题存在分歧。反对将其作为财产利益的学者认为,如果将这个商业上的竞争行为或者商业模式视为权利人的绝对经营自由加以保护,将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在他看来,财产权不应当被生硬的理解成对于物的支配。商业秘密应当被视为具有排他性,尽管它的排他性有限,但这并不妨碍它在有限的范围内被视为一种财产权。
姚欢庆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在药品申报过程中,存在药监局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问题。这些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如果被竞争对手获取,将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在药品申报期间,由于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企业商业秘密的泄漏,国家机关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该得到重视。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姚欢庆认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已经存在的秩序。商业秘密的垄断性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是一种自然的垄断。
李薇薇从立法背景、法律属性、法律界定、权利人之意涵、价值性之表述等方面介绍了欧盟、美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概况。从价值性表述的角度来说,欧盟将商业秘密视为商业价值,美国则将其视为经济价值。李薇薇认为,应直接以“商业价值”代替“经济利益”的表述,因为实践中确有一些商业秘密对权利人本身而言并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也存在权利人相对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从而间接侵害其利益的情况。因此,立法就此明确对后续损害赔偿范围之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随后,围绕各演讲嘉宾的演讲主题,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晓海,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理事曾培瑛,金杜法律事务所合伙人石必胜同与会嘉宾以及主持人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议题三:两岸商业秘密保护之互助沟通及救济
本环节由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肖冬梅,宸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资深处长、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理事庄完祯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法务长、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理事谢福源,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宁立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主审法官郑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乾,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刘运华先后发表演讲。
冯晓青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作出的“青岛某铁道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某铁道技术有限公司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为研究对象,围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侵权认定”阐述了自身的见解。冯晓青认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首先应确认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属。在认定侵害商业秘密是否成立之前,有必要查明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忽视涉案商业秘密的权属和在法律上的适格性,就会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值得高度重视。
谢福源以“两岸商业秘密保护之互助沟通及救济”为题发表演讲。谢福源倡导建立两岸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化交流渠道与沟通平台,围绕商业秘密的立法趋势、执法经验、判决参酌、业界策略、维权作为、学术交流以及重大议题研讨,进行广泛的交流沟通与互助,共同推动两岸商业秘密保护的法治化。
宁立志主张,商业秘密终归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到底是让相关持有人独占还是在更大程度上让社会共享?这不仅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还涉及到《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问题。在产业实践中,高校教师、企业工作人员在兼职过程中的行为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漏,应当如何规制?竞业禁止义务是否仅限于雇员本人,还是可以包括雇员的亲友?义务主体范围如何确定?值得业界关注与探讨。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当处理好产业保护政策和劳工保护政策的关系、知识产权政策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和商业秘密限制关系。
郑颖主要围绕“商业秘密与市场价值的关系”分享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无论是采取“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能否为权利人带来市场利益,与商业秘密的认定有很大关系。此外,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也要充分体现其市场价值。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遇到权利人在证明被侵权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的时候,仅做技术性描述,在技术性描述如何体现在市场价值的论证方面存在欠缺。目前法院在市场价值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泛,对于权利人来说是有利的。
陶乾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形态、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诉前保护措施等方面介绍了欧盟2016/943号商业秘密指令的概况,并比较了欧盟指令与我国制度的异同。欧盟商业秘密指令将与诚实的商业实践相符合的其他行为视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取、使用和披露。申请临时措施应提供充分而合理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申请人是商业秘密持有人;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并正被非凡的使用或披露,或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当商业秘密持有人滥用或者恶意启动法律程序时,依申请对被申请人给予赔偿,对使用人处以罚金,责令公开判决书信息。
刘运华围绕“非公知性要件的认定”、“权利确权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资质”、“委托鉴定”、“重大损失认定”以及“损害赔偿计算”探讨了其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看法。刘运华认为,对于商业秘密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刑事审查中争议最大的问题。现行法律主要参考商业秘密民事侵权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认定。由于重大损失认定困难,往往导致在一些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因损害赔偿的数额难以计算,往往撤案了结,或者将公诉案件改为自诉案件,这将导致自诉人很难维护自身权利。
圆桌会议两岸商业秘密保护经验交流
本环节的主题演讲部分由友达光电智权长暨副总经理、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理事吴大刚主持。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保全处处长、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顾问郭子文,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维权办主任王斯达先后发表演讲。
郭子文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分享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他指出,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以人的管理为主,技术及程序为辅。兼顾人性、作业效率及安全控管的设计。企业高层领导应当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风险分析、知识引进与检讨改进应当与时俱进。对于商业秘密管理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协调部门分工,避免“多头马车”、各自为政。
王斯达则结合所在的公司经营中遇到的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发表演讲。他介绍称,一粒种子从研发到繁育再到上市有非常复杂的过程。部分不法分子潜入企业的种子繁育基地中,盗取他人的育种资料。部分种子企业不仅盗取国内企业商业秘密还将“触手”延伸至国外。王斯达呼吁,种子行业中存在的盗取商业秘密的现象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随后围绕本环节议题的互动交流部分由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志国主持。
台湾康宁显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副理事长黄诚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二级高级法官、原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反侵权假冒创新战略联盟法律部主任章建勤围绕本轮议题与与会嘉宾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会议的最后,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中国反侵权假冒年度报告》执行总编林秀芹,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暨法务长、台湾地区营业秘密保护促进协会理事长方淑华分别致闭幕辞。
林秀芹首先感谢两岸学界、实务界、企业界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参与到本次论坛的交流活动中。随着两岸交流的日益频繁,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次论坛的举办,两岸学者为商业秘密保护贡献了大量智慧,这对于促进两岸商业秘密保护法治化进程具有积极意义。
方淑华表示,本次论坛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探讨对于台湾地区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希望未来两岸能够围绕商业秘密保护建立起长期稳定的沟通平台,促进两岸理论界、实务界的合作交流,完善两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