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研讨会在厦门顺利召开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11-14 | 121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研讨会于11月14日在厦门顺利召开。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部门的近40位嘉宾围绕会议主题开展了深入交流。


在主旨发言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李明德教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起源出发,讲述了德国法中的一般条款与具体事例,梳理了国际公约与美、日的立法例,总结了中国的理论和实践。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龙小宁教授从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性出发,分享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量分析框架。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郭禾教授主持。


“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议题中,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肖冬梅教授讲述了算法共谋的法律规制路径。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通过系列案例提炼了规则:在数据抓取上,不得影响另一个公司的生存。放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内容,推定对隐私的放弃。字节跳动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丁道勤结合“三重授权”原则,对数据利用规则进行了反思与重构。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李晶助理教授基于中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抓取公开非个人信息的边界。在该议题的与谈环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王太平教授认为需明确数据概念,保护和规制等基础问题以及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模式的区别。武汉知识产权法庭尹为副庭长认为应当用竞争法来规制数据的利用行为,同时兼顾反垄断法对数据是否合规的审查,作为司法裁判者对此应当保持谦抑的态度。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刘铁光教授认为应当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反垄断法对数据的利用行为进行规制。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围绕“三重授权”原则的边界,认为个案中涉及到个人信息,用户生成内容等相关权益,在个案中用统一的规则去处理权利冲突为时尚早,值得反思。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王俊副教授认为保护不足以及过度涉及到利益衡量的问题,数据处于不同的阶段,保护的方式和程度都存在差异。议题一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主持。


“涉及网络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议题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分析了信息流推送模式下平台方的法律地位。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刘晓海教授讲解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对手的保护。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朱冬副教授分析了互联网专条视野下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字节跳动高级法律顾问刘莹莹分享了互联网封锁屏蔽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在该议题的与谈环节,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华教授认为对学科方法应当保持开放的态度,规制路径应当从类型化走向体系化,以便从抽象原则走向具体可操作的规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丽法官就如何在互联网环境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鉴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分享,并指出法官应当与时俱进,平衡各方利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陈一龙法官认为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不宜对个案进行过度地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伟伟副教授认为对于制度的实际操作,法律只是一个层面,还需要结合技术,商业模式以及企业行规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李缘缘副庭长就议题的相关发言进行了梳理并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该议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韩秀成主任主持。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综合议题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健法官分析了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的困境,并就司法规制分享了自己的思考,认为法官不应当盲目分析正当和不正当,引入经济分析非常重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何琼副庭长以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对不正当性标准进行了反思。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陶乾副教授围绕司法案例,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董慧娟副教授分析了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技术限制手段相关行为的规制,呼吁“反法”对技术手段投射更多的关注。在该议题的与谈环节,中山大学法学院李扬教授认为应当注重激励理论和利益考量对正当与不正当行为的判断,并指出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技术措施的区别。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张宏伟副庭长认为互联网创新给竞争法适用带来巨大的挑战,法官应当综合考量各方利益,保持谦抑的司法态度。西北大学法学院张曼副教授指出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法益而非权利,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的前提是存在受法律保护的法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黄钱欣法官助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有其自身的作用,可以尝试在保留一般条款的同时,丰富具体条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晓艳讲师指出梳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对其适用的重要性。该议题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黄玉烨教授主持。


闭幕式上,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总结了研讨会的三大特点,指出这是一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经济学和法学深入对话的研讨会,为今后的学术研究、司法解释以及立法工作提供了相应的素材。接着林秀芹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发言和与谈进行了总结,指出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不同,一般条款有其适用条件和价值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思考和判断都离不开一般条款这一基因。最后,2020年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研讨会在各位老师的精彩分享与各位来宾的积极参与下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