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璐、罗立国:技术范式视角下的专利制度演进路径分析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10-31 | 38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专利制度的演进是客观历史的“自在自为”,既无关于法哲学上的宏大叙事,也并非工具主义下的建构理性可以直接达致。本文试图通过解构的视角,以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中轴,探讨与之对应技术范式的更迭会对技术创新体系的非稳态均衡提出怎样的重构需求,以及每次重构如何在专利制度的演进中实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专利制度体系的进一步改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专利;制度演进;技术范式;工业革命

引言 
专利制度从诞生之日就如同钟摆一般,在不断的肯定与否定中曲折地发展, 每次价值取向的更迭,都伴随着不同主流理论的登场。 
前现代阶段的专利制度徘徊在立与废之间,理论之争集中在其法哲学上的伦理基础。专利制度兴起时,支持者援引洛克的劳动财产论提出了自然权利论,主张专利制度的本质是对自然秩序的反映[1]。反专利运动鼎盛时,反专利者从公共利益的视角对专利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批判,主流理论援引格劳秀斯的权利边界学说指出,在无形物上设置私权,将导致其边界无限扩大,从而侵占公共利益的空间[2]。 
现代阶段的专利制度在扩张与限制间摇摆,理论之争也从伦理转向工具视角下的效率,主角则从法学家变成了经济学家。反专利运动结束后,专利权豁免于反垄断调查,强保护主张者在边沁功利主义学说的基础上建立理论模型,解释了专利制度作为政策工具如何弥补私人对知识生产投资的不足[3]。在反垄断时期,秉持凯恩斯主义的竞争派成为主流,其基于维系技术市场竞争的理由,强调发挥 反垄断法的作用。而在亲专利时期,声量最大的则是主张强化专利权,忽视反垄断法的芝加哥学派,其理由在于放弃政府对技术市场自由竞争的干预[4]。 
笔者认为,关乎伦理的价值基础应当具备稳定性,而前现代阶段的正当性之争在本质为截取了不同理论片段的“自说自话”。现代阶段主张强化专利保护及反垄断规制的理论都将维持市场竞争作为理由,究其原因在于二者对市场应然状态的界定不同,没有在一个话语体系下展开交流。上述散落在历史进程中的理论要么出于部分学者的执念,要么出于利益团体的主张,正如布鲁内尔所类比的“洛夏墨点”[5],带有强烈的构建主义倾向,无法为专利制度的演进提供体系化的解释。 
专利制度的演进是客观历史的“自在自为”,既无关于法哲学上的宏大叙事,也并非工具主义下的建构理性可以直接达致,对其分析应置于特定历史环境的关联中。将专利制度的演进与近代技术发展史对比可以发现如表1所示规律:每次工业革命的爆发都伴随着专利制度的滞后响应,前三次的响应都是正向的,但专利制度演进的方向却似乎在当下正在经历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发生了扭转。上述关联必定蕴含着某种超越设计的准则,是无数市场主体理性碰撞和汇聚的结果。技术本身的进步是工业革命的表象,其颠覆性的本质在于技术范式的更迭。 
笔者不揣浅陋,期望以工业革命为标尺归纳技术范式更迭的规律,再基于技术范式的视角对专利制度的演进路径做出历史的解释及未来的预测。

1. 理论基础:技术范式  
技术范式是一个颇具弹性的范畴[6],在学界的共识中,其属于一种立足于自然科学原理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模式,该模式最早由G.多西作为抽象的图景提出[7],此后很多学者在不同语境下发展了技术范式的内涵以研究与技术相关的具体社会问题,如芒福德[8]及贝尔[9]的研究都以技术范式的更替为参照系,探讨其与人类文明演进的关联,这对本文的研究显然是极具启发性的。在本文的研究架构中,技术范式指技术产生、发展及应用的典型模式,既涉及技术开发场景及路径、成果表现形式这样的自然属性,也涉及技术创新中各因子相互关系这样的社会属性,因此可以充当技术发展与制度变迁间的媒介。
下文的分析将以四次工业革命的发展为中轴,探讨与之对应技术范式的更迭会对技术创新体系的非稳态均衡提出怎样的重构需求,以及每次重构如何在专利制度的演进中实现。 

2. 阶段一:前工业革命时代 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前,人类经历了狩猎采集社会、农耕社会以及手工业生产社会,由于市场经济从手工业生产社会才开始有了雏形,本文探讨技术范式变迁的起点将选择在手工业生产社会。
2.1 偶然范式 家庭手工业生产所对应的技术范式为最原始的偶然范式,其主场景为家庭作坊。在偶然范式中,技术的发展具有偶然性,流动具有封闭性。 
从技术发展来看,偶然范式中几乎都没有对于开发新技术的专门投入,技术进步源于生产者的日常经验,属于生产活动的副产品。学者考察了欧洲中世纪铁匠铺运用的火法冶炼技术,发现炼出高韧性铁的关键在于控制合金中的碳含量,而冶炼工艺中“维持窑内的负压”这个技术特征能够达到上述技术效果[10]。然而,中世纪的铁匠不可能具备探究合金构成这样的分析化学技能,也不可能具备“负压”这样的经典物理学知识,能够创造出恰到好处的工艺流程,是源于对无数次失败的总结。 
从技术流动来看,偶然范式中不存在大规模的合作生产,技术的开发者往往就是技术的使用者。在该范式下会有一些朴素的保密手段来限制技术的流动,技术的传承一般通过学徒的方式实现,家庭作坊中徒弟与师傅的关系是基于封建“家长权”而产生,徒弟为了获得“技术秘方”,往往需要付出多年的低回报劳动,甚至以人身自由作为对价。
2.2 专利制度的阙如 在家庭手工业生产阶段,欧洲有一些冠以“专利法”的制度被颁布,如意大利诸城邦时期颁布的“威尼斯专利法”。然而,该制度中权利的本质与现代意义的专利权大相径庭,带有明显的封建君权特色,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所基于的利益秩序,而非促进技术的进步与应用。因此,在家庭手工业生产阶段并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专利制度。
2.3 技术范式视野下的解释 “激励技术进步”与“促进技术扩散”是专利法的两个职能。从前者来看,由于技术的进步并不主要是生产者主观追求的结果,对其给予垄断权激励并不会显著改变自然状态下“准随机过程”的技术产出;从后者来看,当技术的开发主体与使用主体混同时,朴素的保密手段维持了事实上的独占状态,技术并不需要在市场上流转。因此,上述两个职能在偶然范式下没有发挥的空间,家庭手工业生产阶段并不具备专利制度产生的土壤。

3. 阶段二: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一次工业革命始于 18 世纪 60 年代,从英国发起并迅速扩散到整个欧洲,其技术标志为蒸汽机作为动力机被广泛使用。第一次工业革命开创了以机器代替手工劳动的时代,提高了人类对自然资源利用的程度,带来了深刻的社会变革。
3.1 发明范式 I 随着蒸汽机的广泛使用,欧洲具备了大规模工业生产的技术基础,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了分工的细化,出现了以技术开发为职业的发明家群体,技术范式也完成了从偶然范式向发明范式 I 的更迭。 
发明范式 I 中的主场景为发明工坊,发明工坊并不隶属于生产企业,与其保持着相对松散的技术供需关系。技术开发成果为发明,即为了解决特定技术问题而提出的技术方案。在发明范式 I 中,技术发展的路径为发明家基于跳跃性思维找到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向,再通过试错实验从众多可能性中确定最终的技术方案[11],发明一旦完成基本具备产业上的实用性,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活动。 
在发明范式 I 中,对技术进步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智力因子,即发明家与众不同的特殊才能,具有不可代偿性,资本因子则掌握在工厂主手中,其在技术开发中的作用为向发明工坊提供场地租金、实验材料等物质保障,并弥补试错探索中的机会成本。
3.2 专利制度的兴起 部分学者认为专利制度的起源为1624 年开始实施的英国《垄断法》,该法明确禁止封建特权对贸易自由的垄断,并以鼓励创造为宗旨[4]。然而,由于当时技术范式并不适应专利垄断权的激励模式,该法显得有些超越社会发展的现实,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现代专利制度在十八世纪末至十九世纪初兴起于欧洲大陆,法国于 1791 年颁布了《专利法》,此后,奥地利于1810 年、俄国于1812 年、普鲁士于1815年、比利时及荷兰于1817 年、西班牙于1820 年、巴伐利亚于1825 年、撒丁于1826 年、梵蒂冈于1833 年、瑞典于1834年、威滕伯格于1836 年、葡萄牙于1837年、莎索尼亚于1843 年分别建立了专利制度。
3.3 技术范式视野下的解释 技术开发从发明范式 I 开始成为一种有目的性的行为,需要智力因子与资本因子的共同投入。由于技术的正外部性,基于先占市场的短期利润,会导致上述两个因子在社会福利视角下的投入不足。此时,专利制度作为发挥激励作用的政策工具,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传统的激励论将专利制度比喻为“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此说法固然经典,却没有揭示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造的内在机理,而这对其演进路径的解释至关重要。在发明范式 I 中,专利制度的激励效应并不会直接作用于智力因子,因为像爱迪生一样的全才仅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发明家具备的是技术理性而非市场理性,无法将专利制度赋予的垄断权转化为利润,专利制度对技术创造的激励是通过诱导资本投入,发明家获得资本报酬而间接实现的。发明范式 I 中的专利制度运行模型如图 1 所示,资本因子在其中承担激励智力因子的中介职能与提供物质保障的要素职能。专利制度为技术信息拟制出了法律上的稀缺状态,使技术持方在公开发明的同时,还能够通过转让或许可的方式获得收益,满足了发明范式 I 中大规模生产对技术扩散的需求。在图 1 中,资本因子与技术扩散相关的作用空间在发明与市场间,二者间的关系是非单调性的:当资本介入适度时,合理的市场独占会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促进技术扩散;当资本介入过度时,对垄断势力的滥用则会阻碍技术扩散。


4. 阶段三:第二次工业革命 第二次工业革命始于19世纪60年代,其技术标志为发电机的问世,人类从“蒸汽时代”进入了“电气时代”,生产效率的提升促使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为复杂技术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基础。
4.1 发明范式 II 由于电气、化工等领域的复杂性,发明范式 I 中发明家“灵感+试错”的模式已无法满足技术开发的需要,科学与技术从第二次工业革命开始了融合,也导致了技术范式向发明范式 II 的渐进。发明范式 II 中的主场景为企业内部的实验室,技术开发的起点为用定量化经验关系描述的自然规律,通过以精确测度、受控实验及结果可重现为标志的科学路径,获得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发明[12]。与发明范式 I 中技术主要应用于工业生产不同的是,发明范式 II 中大量技术应用于日常生活的消费品,发明并不能像上一范式中那样实现“即插即用”,企业还需要投入资本在其基础上通过初试及中试完成标准化设计,最终实现从发明到产品的转变[13]。发明范式 II 具有明确的认知基础。例如,西门子基于法拉第发现的电磁感应原理,提出了用旋转电枢产生的电流为电磁铁励磁的构想,并设计出了自激式发电机。又如,冶金、制药、橡胶等无机化学相关产业中技术的进步离不开门捷列夫所发现的元素周期律。因此,对技术进步起决定性作用的仍是智力因子,为科学家探索自然世界而获得的科学发现。在发明范式 II 中智力因子与资本因子并无交互性,这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此阶段科学家较为“纯粹”,科学研究的动机在于满足好奇心及提高其在学术共同体中的声望,他们致力于拓展命题知识的边界[14],但对其应用前景并不感兴趣,为技术开发提供认知基础仅为其科学研究正外部性的表现;第二,技术开发对科学发现的利用存在滞后性,如发电机成为完善的产品时,距电磁感应原理的发现已过去了近半世纪,二者间的影响在时序上显然是单向的。
4.2 反专利运动的结束 在前两次工业革命之间,欧洲曾经历了一场反专利运动浪潮:普鲁士首相俾斯麦在 1868 年的演讲中公开抵制专利制度,该国最终没有通过关于实施德国北部联邦专利法的提案;瑞士先后5次拒绝通过专利法案;荷兰则于1869 宣布废除了专利制度;英国上议院于1872年通过了旨在削弱专利保护力度的“专利改革法案”。上述趋势在第二次工业革命后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英国上议院撤回了 1874年通过旨在进一步弱化专利保护的“专利法案”;德国于1877年通过了适用于整个国家范围的“统一专利法”;瑞士于1877年通过了该国史上首部“专利法”;作为反专利运动最后的堡垒,荷兰也在废除专利制度近40年后,于1912年重新通过了“专利法”。
4.3 技术范式视野下的解释 由于发明范式 I 中缺乏明确的认知基础,智力因子具有稀缺性,技术的发展是离散的。在经历了第一次工业革命初期的兴盛阶段后,技术进入了发展的瓶颈期。在这一阶段,由于无法代偿智力因子供给的不足,图 1 中资本因子通过发挥要素与激励中介职能产出发明的路径式微,取而代之的是更多资本因子基于经济理性进入市场空间,以贿赂、政治献金等竞租手段攫取技术外市场势力。此时,弱化专利制度的激励效应可以避免资本因子在技术市场的内卷化竞争。发明范式 II 中的专利制度运行模型如图 2 所示,由于认知基础的拓宽,新技术得以不断出现并持续改进,发明的代际关系日益显著[15],过度介入市场的资本因子有了重回发明产出路径的获利空间。此外,发明范式 II 中还存在对专利保护强度的调整方向需求相反的两个因素:一方面,由于与智力因子的非交互性,资本因子不再需要承担激励中介的职能,应当适当抑制对资本因子的激励;另一方面,将发明转化为产品需要资本因子发挥作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其的激励。因此,反专利运动的结束是一个中性的范畴,其意味着相比于兴起之时,专利制度的激励力度既没有增强也没有削弱,而又不偏不倚地回到了原点,这正是发明范式 II 中上述因素互相作用并最终达到均衡的客观结果。

5. 阶段三:第三次工业革命 第三次工业革命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空间技术为标志,使人类从“电气时代”进入了“信息时代”,生产发展的方向也从单纯地扩张规模向各技术领域的深度协同转变。
5.1 创新范式 I 科学与技术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中有了更深入的融合,直接导致了技术范式的跃迁,称之为跃迁是因为从创新范式 I 开始,技术开发的场景、路径及各因子的关系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创新范式 I 中的主场景从内部的实验室变成了创新企业这个整体,熊皮特的创新理论把创新企业比作一个“黑箱”,将资本投入其中会在内部自发完成要素的组合,并通过复杂的过程产出创新成果[16]。与发明相比,创新成果除了包含技术要素外,还囊括了诸如供应链创新、市场创新在内的非技术要素。一些针对创新企业的研究试图揭示“黑箱”内部的运作机制,如 Myers 和Marquis 提出了需求拉动模型[17],将该模型纳入技术范式的解释框架,本文提出的创新范式 I 中创新成果的产出路径如图 3 所示。与发明范式 II 中输出命题知识的纯基础研究不同,创新范式 I 中科学研究为应用引发的基础研究,其输出的为指令知识[18]。在创新范式 I 中,科学成果具备多元性与前瞻性,可基于市场的反馈自由选择,甚至超前地订制,创新是市场需求引发的结果。技术商品化则是创新成果的产出路径中满足市场需求的关键流程,本质上为在应用型开发所获技术模型的基础上进行的以满足用户体验为目的创新模块,所关注的重点为消费者偏好。创新范式 I 中资本因子表现为风投基金,其基于对创新企业绩效的预期决定是否投资该企业。智力因子的贡献主体则从个体科学家变成了承担科研职能的专业团队,一般受聘于创新企业,或者在高校中承接创新企业项目,输出科学成果在前者中属于创新企业的组织行为,在后者中则属于创新企业内部职能的外部化。因此,在创新活动中最重要的因子为资本,智力因子则已成为一种与厂房、设备、原材料无差异的普通要素。


5.2 亲专利政策的盛行 如果说反专利运动的“主战场”在欧洲,亲专利政策的“发源地”则在美国。在亲专利政策盛行之前,美国曾经历了一段反垄断时期,期间行使专利权会受到严格的反垄断审查。但在第三次工业革命发生后,专利政策的价值取向迅速发生了扭转。由于法系的差异,美国亲专利政策主要集中在司法方面,其里程碑是1982 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下文简称“CAFC”)的设立。CAFC 对亲专利政策的意义在于通过判例在以下四个方面强化了专利保护的程度[19]。 
第一,扩大了可被授予专利权客体的范围,将商业方法及计算机软件这些因为实用性问题不被传统专利理论接纳的客体都予以授权。
第二,降低了专利授权的实质标准,将商业成功作为考量非显而易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三,通过确立“有效推定”原则加强了专利效力的稳定性,将专利有效判决上诉的维持率由 1980 年之前的 62%提高到了近 90%。 第四,在侵权诉讼中给予专利权人更强的救济。CAFC 通过“等同侵权”原则的广泛适用,大幅提高了上诉案件中的原告胜诉维持率以及被告胜诉推翻率。在赔偿数额方面,CAFC 通过采用新方法计算利润损失或合理使用费,使专利权人可以得到更高的赔偿。此外,救济的加强还体现在永久禁令的普遍适用上。

6. 阶段四:第四次工业革命 第四次工业革命是当下我们正在经历的全新技术革命,其技术标志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及物联网等。这些前沿技术的广泛应用意味着人类从“信息时代”进入了“智能时代”,与此同时,技术也有了脱离人类控制的趋势,此次工业革命给人类社会的影响必然是前所未有的。
6.1 创新范式 II 第四次工业革命中创新活动的规模变得更大,复杂性程度变得更高,技术范式也完成了向创新范式 II 的演进。Chesbrough 提出的开放式创新理论概括了创新范式 II 的本质,其中主场景突破了创新企业的封闭结构,呈现出了网络化的特质[20]。创新网络是开放且协同的,创新企业可以从中获得创新活动所需的互补性资源。与创新范式 I 中贯续性过程不同,创新范式 II 中创新成果产出路径是集成的,其中市场调研、研究与开发、技术商品化等模块处于一体化的并行过程中[21]。
创新范式 II 中创新成果的结构更为复杂,除了具备非技术要素外,在其内核中与技术也不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如图 5 所示,创新范式 II 中的每一个创新成果都需要若干项技术的支撑,而每一项技术也会成为多个不同创新成果的构成要素。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例,其中涉及 5G 通讯、人机交互、车联服务、智慧交通等技术,而 5G 通讯技术除在自动驾驶外,还广泛被应用在物联网、云VR/AR、智能制造、智能电网、远程医疗、超高清显示以及个人 AI 辅助等领域的创新成果中。网络化的特质决定了创新范式 II 中创新活动可以寻求外部协同合作,企业的优势不再体现于对资本或智力这样异质性资源的占有[22],主流创新企业呈现出小型化的特质。从微观层面来讲,决定创新企业绩效的关键因素在于能否从网络中找到具备技术与商业可行性的创新节点,一旦“占位”成功,各种创新要素会自发从网络中流向该节点,后续一切问题都可以找到模块化的解决方案。从宏观层面来讲,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创新能力取决于整个创新网络的质量,当网络整体通畅,且异化空间较少时,其中所有主体的经济理性将汇聚成创新网络的意志,从而实现国家或地区创新活动的自组织[23]。
6.2 专利权的限制 从本世纪初,专利制度及相关政策的演进呈现出了对专利权予以一定限制的趋势,该趋势依然缘起于美国,随后迅速在全球蔓延,具体表现为对“专利蟑螂”的遏制,以及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
(1)“专利蟑螂”的遏制 “专利蟑螂”是指自身并不实施专利技术,通过诉讼赚取巨额和解金或者赔偿款的投机性实体。近年来,“专利蟑螂”的频繁活动使得专利制度的运行已严重偏离了促进技术创新的初衷。 
2011年9月1日颁行的《美国发明法案》被视为美国遏制“专利蟑螂”的里程碑,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宣誓了“亲专利”时代的终结。此后,美国联邦及各州层面相继出现了多部以遏制“专利蟑螂”为主要目的的法案,主要的措施包括:[24]第一,永久禁令颁发的限制;第二,胜诉方律师费不转移的例外;第三,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合理化;第四,提起专利诉讼主体资格及材料的严格限定;第五,专利权属透明化的具体要求,第六,证据开始信息披露的限制。
(2)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 美国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主要包括标准制定组织与反垄断法两个维度。在标准制定组织方面,规制的主体为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其作为“标准组织的标准组织”近十年来的政策主要集中在:第一,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披露的要求;第二,细化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声明的要求;第三,对“FRAND 规则”内涵的解释[25]。在反垄断法方面,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作为调查垄断案件的执法机构,自2007年来其先后联合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专利商标局等机构,通过报告、声明的形式完善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措施,政策内容主要涉及与标准相关专利的披露、合理及无歧视条款的遵守、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申请禁令救济的限制条件等[26]。
6.3 技术范式视野下的解释 创新范式 II 中的专利制度运行模型如图 6 所示,专利制度与其他政策工具共同构建了创新网络,创新网络从外部吸引离散的资本因子并完成创新要素的整合,再基于各创新节点间的协同合作,最终产出创新成果。“专利蟑螂”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被学界统称为“专利劫持”,但在本质上分别利用了创新范式 II 中不同的空间对创新网络的运转产生影响,需要在两个独立的情境中予以阐释。

“专利蟑螂”的大量涌现,原因并不在于资本经济理性的突然“觉醒”,而是技术范式的更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投机空间。在其他范式中,获得诉讼优势的前提是在关键技术上具备核心专利,此时,专利权人的理性策略为利用专利赋予的垄断力生产并销售产品而非诉讼,因为诉讼会带来额外的成本。而在创新范式II 中,投机者能够轻易在网络的“专利丛林”中挖掘出周边专利,该专利所对应的仅是相关创新成果技术要素的千百分之一,却很可能是创新实体无法绕开的,此时的理性策略则为通过诉讼赚取和解金或者赔偿款。因此,“专利蟑螂”利用的是图5中箭头①所带来的策略空间。早期技术标准化的目的在于界定合格产品的质量底线,标准中的内容都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技术开发仅需要考虑在标准的基础上实现特定的技术效果,由于专利保护的对象为技术方案而非效果,竞争对手可以通过替代型开发绕开专利,专利权人难以获得很强的垄断力。而在创新范式 II 中,专利标准化成为了技术标准化的主要模式,除了技术效果外,技术开发还需要满足与涉及该技术的其他创新成果共轭的约束条件。如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架构模块、信号制式及编解码方式等特征都是满足共轭约束的关键,竞争对手即使获得了实现相同效果的替代技术方案,也由于无法同网络中其他部分互联互通而成“孤岛产品”,因此,标准必要专利超越普通专利内涵的市场力量来源于图5中箭头②带来的策略空间。一些学者对专利权的限制趋势解读为“反专利”浪潮的回归[27],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全球专利保护依然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这集中体现在专利权人侵权诉讼胜诉率与判赔额上。笔者认为,对专利权的限制的趋势,在制度价值取向上属于从“亲专利”向“亲创新”的转换,即在保持对技术创新强激励的前提下,通过精巧的政策工具组合实现抑制创新网络中的两类异化空间的“靶向作用”。

结论与建议 
工业革命的本质在于技术范式的更迭,其中技术开发场景及路径、成果表现形式、各因子间关系等因素的变化会对技术创新体系的非稳态均衡提出重构需求。在该需求的策动下,专利制度经历了从粗放到精巧的演进路径:从非此即彼的立与废,到立场鲜明的扩张与限制,再到兼容“激励技术创新”与“抑制专利劫持”这对具有反向约束性的政策目标。 
我国专利制度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由于外部的压力从西方国家被动移植了体现亲专利价值取向的制度体系。然而,我国当时并没有发展到与之相匹配的创新范式 I 阶段:一方面,在当时的科技举国体制下,科学研究的前瞻性不足,无法及时响应市场反馈;另一方面,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的企业自主性亟待成长,还不具备整合各类要素并主导创新活动的能力。超越技术范式发展阶段的强保护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内给我国带来了投机性专利申请激增、专利审查积压、授权专利质量整体不高的问题。 
正在重构全球竞争秩序的第四次工业革命,给错失前几次技术浪潮红利的我国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领下,我国已逐渐补齐了技术短板,并在 5G 通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3D 打印等新领域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从技术范式来看,我国目前的典型模式是以商业场景倒逼技术进步,“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格局也塑造了充满活力的创新网络体系,这些都与创新范式 II 的发展方向相契合。 
根据李约瑟的理论,在达到一定的产业技术门槛后,能否引领工业革命的关键在于建立适宜技术发展的制度环境。近年来,我国一直在不断调整专利制度体系:立法方面,《专利法》第四次修订案草案将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并对故意侵权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司法方面,我国也已建立起了包括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的专门化审判系统。这些举措都将进一步从总体上提高我国的专利保护水平。与此同时,我国专利审查部门通过提高审查质量,优化费用资助机制来抑制专利投机行为,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方面,我国行政机关处理的“高通案”,司法机关处理的“西电捷通案”也都已成为国际参照的范本,上述举措很好地起到了疏浚创新网络的作用。 
综上,我国专利制度的调整方向是与当下的技术范式相契合的,后续制度的改革依然需要在坚持激励技术创新的同时,实时关注创新网络中可能出现的异化空间,并予以及时治理。通过“亲创新”的路径方向,抢占全球创新网络价值链的制高点,以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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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科学学研究》(网络首发),作者周璐系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助理教授,罗立国系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