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调剂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研究院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21-03-22 | 17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厦门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的规定和精神,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接收调剂。2021年,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请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调剂手续:

一、调剂专业

知识产权法学;全日制法律(法学);非全日制法律(非法学);非全日制法律(法学)。

二、申请调剂对象

1.知识产权法学调剂对象:(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2)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法学专业,分数线必须同时达到相应专业国家复试线和我校基本复试线(政治:55分,外语55分,业务课185分,业务课290分,总分:350分)。

2.全日制法律(法学)调剂对象:(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2)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全日制法律(法学)专业,分数线必须同时达到相应专业国家复试线和我校基本复试线(政治:50分,外语:50分,业务课175分,业务课2: 75分,总分:325分)。

3.非全日制法律(非法学)调剂对象:(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同时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2)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全日制法律(非法学)专业,分数线必须同时达到相应专业国家复试线和我校基本复试线(政治:50分,外语:50分,业务课175分,业务课2: 75分,总分:325分);
   
4.非全日制法律(法学)调剂对象:(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同时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2)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全日制法律(法学)专业,分数线必须同时达到相应专业国家复试线和我校基本复试线(政治:50分,外语:50分,业务课175分,业务课2: 75分,总分:325分)。

三、调剂录取规则

1.根据调剂申请者初试成绩总分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通知参加调剂复试(11.5以内差额复试)

2.复试内容及录取规则:参照《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2021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四、调剂、复试程序

1323日上午10点前,申请调剂考生登陆“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完成填写调剂志愿和有关信息;

2324日研究院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向可参加复试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收到复试通知的考生须在系统中规定的时间内在系统中回复复试通知。

3326日,参加调剂复试的考生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4329日,考生参加模拟演练;
   (5)331日,考生参加调剂复试;

6)研究院初步确定拟录取名单后,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向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已经参加我院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复试的考生,若申请调剂为非全日制专业并被录取的考生,需进行调剂系统补录)。收到待录取通知的调剂考生须在系统中规定的时间内在系统中回复待录取通知。

7)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校规定操作或随意解除志愿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复试或拟录取资格。

8)若校内调剂后仍存在招生名额,研究院将进行第二轮调剂复试(接收校内外调剂);第二轮调剂复试通知另行发布。

注:以上时间安排若有调整,以我院最新通知为准。

五、被录取为定向就业类别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院不承担责任。

六、有关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相关政策

  非全日制研究生指符合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或者国家承认的其它入学方式,被具有实施研究生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录取,在基本修业年限或者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一般应适当延长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它职业或者社会实践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被我校录取为非全日制研究生的考生,学费较高、不享受奖助学金、不能将档案和户口转入学校、学校不安排住宿、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将注明非全日制学习标识。考生被录取后,不得在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两大类之间互调。

厦门大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学费5.4万元/全程,学制 3年。

七、复试费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高校招生考试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闽价函〔2018364号)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研究生复试费为130/生。

八、联系人

全日制研究生秘书林老师,联系电话:0592-2182729,联系地址:法学院C215

非全日制研究生秘书吴老师,联系电话:0592-2189449,联系地址:法学院C218

 

本通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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