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院讯 2023年2月12日,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培训(福建)基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厦门大学)研究基地与厦门大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联合指导,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小马宝莉(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第九期南强知识产权沙龙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顺利举行。本期南强知识产权沙龙以“数据法律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为题,邀请业界专家共话数据法律实务问题。本次研讨会分为上下午两部分,话题分别为“数据跨境法律实务问题”“平台数据反垄断监管与数据互操作问题”。
活动现场
本次研讨会开幕式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助理教授李晶主持。李晶老师简要介绍了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嘉宾,并对各位嘉宾参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一、致辞环节
活动伊始,厦门市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处处长吴煌开进行致辞。吴煌开处长介绍了近年来厦门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以及与厦门大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概况。随后,吴处长聚焦本次研讨会主题,认为数字智能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产生深远影响,国家层面十分重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的发展,进一步加强相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最后,吴煌开处长期待本次研讨会能够围绕数据的理论和实务的疑难问题充分讨论,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吴煌开处长
随后,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林秀芹教授致辞。林秀芹院长对与会嘉宾表示诚挚的欢迎。林秀芹院长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如何促进数据流通以及进行数据权益的分配是亟需思考的议题。接着,林秀芹院长介绍了近年来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关于数据等新兴领域的理论研究情况。最后,林秀芹院长期待各位与会嘉宾能够对数据领域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经验,共同推动我国数据法律制度的完善。
林秀芹教授
二、主题演讲
在主题演讲环节,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博律师以“跨国企业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合规司法实践”为题,分享了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具体流程及其难点,并从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司法审查要点、侵权主体和行为认定等方面,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规则。
杨博律师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服务团队陈梦园律师以“数据跨境合规路径及落地方案”为题,在梳理常见数据跨境场景基础上,分析了数据跨境合规路径及常见问题,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合规落地方案。
陈梦园律师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金招以“跨境电商中的数据合规问题”为题,从跨境电商业务所涉数据生命周期出发,分析不同业务场景下,基于不同跨境出口电商模式的数据合规问题,并详细阐释了法律规则的国别差异等具体风险点。
李金招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段宇律师以“数据出境行为的认定”为题,在厘清数据出境行为这一基础性概念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出境数据再转移行为和跨境直接收集行为,并以欧盟和我国为例分析了数据出境行为规制的规则差异及其风险点。
段宇律师
抖音集团数据及隐私法务副总监胡涵以“数据出境的合规道路选择和企业出境的实务难点”为题,分析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立场,并从企业视角探究数据出境合规流程、我国“三选一”的数据出境合规道路之间的区别性和关联性,以及企业在数据出境活动中面临的实务难点。
胡涵副总监
广州虎牙科技有限公司数据合规法律顾问蔡倩文以“数据出境行为的必要性分析”为题,结合相关案例,从法律渊源、涉个人信息数据出境中的两个“必要性”、数据出境行为“必要性”的构成要素等视角详细论述了数据出境这一行为。
蔡倩文顾问
三、与谈环节
在与谈交流环节,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龙小宁首先就议题进行了深入点评。龙小宁教授从企业层级和行业层级分析了数据跨境法律制度建立的重要性,并分享了包括数据保护水平应该如何抉择、不同数据流动方向规则是否存在差异、应当秉持安全第一和风险可控还是促进数据流动和共享的法律原则,以及从经济学角度提出数据流动与资本、货物流动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等研究视角。
龙小宁教授
随后,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立志就数据制度的构建与重要数据的划定作进一步分享。袁立志律师认为数据跨境的最佳方案应当是采取多边条约形式,并且后发国家面临的主要困境是对先发国家的制度建设路径依赖过强,袁立志律师认为我国数据制度的特点是强调行政手段,实践中可能存在合规成本较高的问题。对于重要数据的划定,袁律师认为实践中该问题仍然悬而未解,袁律师认为重要数据的划定要结合具体行业讨论,才能保证划定规则的可操作性。
袁立志律师
议题二由厦门大学业界名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宋健主持。
宋健法官
一、主题演讲
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研究员,法学博士向秦以“‘数据二十条’中的数据开放义务”为题,从数据二十条的数据持有权出发,引出了数据持有者享有的开放义务,提出这种开放义务应当是一种受FRAND原则限定的强制许可义务,并认为数据二十条探索了类似信托架构的整体性保护方式,以期在各方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可信任的数据分享的生态环境。
向秦研究员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讲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高级访问学者,法学博士周澎以“数据交易下权益边界的实践探索与调适”为题,从数据权益的实践定位、数据的法律属性探析、数据的权益归属三个方面出发,分析了数据交易下的权益边界,提出应当严格区分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赋予数据控制者设定边界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对数据获取行为进行合法性判断。
周澎讲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助理傅枫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数据抓取行为的法律边界与司法认定”为题,通过梳理案例样本,发现司法过程当中处理这类案件的争点和分歧,提出应当在考察权益客体、行为目的的基础上,从一元利益保护转向三元利益保护,实现用反法规制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标。
傅枫雅法官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法律合规业务高级顾问律师(合伙人),法学博士薛颖以“中美欧数据互操作监管比较”为题,从技术维度和法律维度对数据互操作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澄清,对数据要素的特征做出归纳,并基于欧盟、美国和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案例,对各地区的经验进行了分析总结。
薛颖律师
抖音集团法务专家许如清以“平台互操作义务的实务观察”为题,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和欧盟DMA的对比分析,提出增加互操作性是限制数据垄断的有效救济手段,并区分了互操作性与互联互通两个核心概念,认为互联互通/互操作是互联网的基本精神。
许如清专家
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以“行为禁令在数据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为题,从近年来的实务案例引入,指出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所面临的关键挑战,提出未来诉讼案件在数据权利范围、数据财产价值计量标准、数据开发使用行为边界逐步明晰的前景下,应通过行为保全为数据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护。
赵克峰律师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连锟以“第三方利用互联网平台用户数据的竞争法规制”为题,提出第三方利用用户数据行为在反法上的侵权认定,至少可以从正当权益、损害后果、合法性三个大的维度去考虑,并认为数据权益保护和鼓励数据利用之间的平衡和冲突有待进一步研究。
连锟律师
广州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张颖以“新垄断法下平台数据与算法的监管趋势和新合规要点”为题,分析了新的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平台所面临的新挑战,认为未来的数据共享合规要点应立足于数据优势能否转化为社会公益,并提出应关注平台基于现有的数据和算法优势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以“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为题,通过对国内外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开发者对脱敏后的衍生数据应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的基本观点,并认为新浪微博数据开放平台是促进数据开放共享的实践典范。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法律服务团队律师赵天骄以“反垄断视角下的平台数据共享合规实务要点”为题,从明确定义和明确合规义务两个角度对平台数据共享做出理论分析,并通过一个纵向互操作型的实践案例,认为数据共享应找出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点。
赵天骄律师
二、与谈环节
在与谈交流环节,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王俊以数据的开放和保护为核心,分析了数据边界、数据交易、数据创造、数据获取和利用等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同时分析了数据的反垄断保护和互操作义务,提出维持数据的非竞争性和激励数据创造之间的平衡,是合理规制数据权益的关键所在。
王俊副教授
最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晓海对嘉宾的相关论题进行了深入点评。刘晓海教授首先指出,数据收集加工行为具有可回报性,并认为在互操作性的问题上,欧盟的相关法律政策在分析中国情况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刘晓海教授提出,就数据保护中的行为保全问题,应区分实质性的停止侵权和无实际行动的口头承诺。
刘晓海教授
本次研讨会在与会嘉宾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期待未来更多理论与实务专家做客厦门大学南强知识产权沙龙对数据法律相关前沿问题展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