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要 | 如何评价专利主张实体在创新市场中的作用?——基于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证分析
来源: | 作者:龙小宁 王禹诺 | 发布时间: 2024-01-18 | 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的实证结果显示,PAE未能挑选出和购买优质专利,可能并不具有出色的专利质量甄别能力,因而也不能帮助解决专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为了保护创新。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以来,知识产权作为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第四次修改案)对专利保护力度的加大,创新行为有望得到进一步激励。但与此同时,由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专利货币化的机会,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PAE)的身影开始出现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引发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可能被滥用的争论


PAE是指自身不从事专利研发,也不依赖于商品的生产、制造或销售,而主要或完全通过向制造企业许可或出售其专利技术来获取利润的企业(Burke和Reitzig,2007)。其盈利模式是,首先从原专利拥有者那里购买专利,然后发动侵权诉讼或者借助诉讼威胁与可能侵权的生产制造商进行许可谈判,来获得专利许可费或赔偿金(Chien,2008)。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EP)作为实施某个技术标准时必然使用的专利,则因其在相关技术领域和产品市场中的不可替代性,也成为更多PAE收取高额许可费和发起相关司法诉讼时所青睐的对象。现有研究中,PAE和非专利实施实体(non-practicing entities,NPE)的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二者间的差异也常被忽视。NPE是指不利用自身持有的专利从事产品生产的实体,它们主要通过收取专利许可费来获取收益(Federal Trade Commission,2016),NPE除了涵盖PAE之外,还包括大学、专利发明人和早期创业公司等机构,其持有的专利既包括向原专利权人收购获得的,也包括自身发明的。鉴于此,本文分析中将对这两类不同的实体进行区分,将自身不从事专利研发的这类NPE归为PAE,将从事研发工作的这类NPE归为NonPAE,进而将这两类非专利实施实体与那些使用专利技术从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专利实施实体(practicing entities,PE)所持有的专利质量分别进行比较和研究。


由于PAE具有既不从事技术研发又不从事产品生产的特殊性质,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其对创新与竞争的影响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主要提出了PAE对创新的三个好处,分别是:为不易找寻下游市场的专利权人增加将专利权卖给PAE的选择,使发明人受益,同时也为找寻新技术的制造商增加直接联系专门从事这项技术的PAE的选择,使制造商受益;PAE比独立发明人和小型企业更有谈判优势,可信的诉讼威胁可以迫使制造商支付更高的金额,使发明人受益;PAE可以识别出优质的发明人和高价值专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专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专利交易双方获益(Hoppe和Ozdenoren,2005;McDonough Ⅲ,2006;Chien,2008;Allison等,2009;Shrestha,2010;Serrano和Ziedonis,2019)。


另一方面,反对者主要针对PAE的特点提出了四个批判性观点,分别是:PAE并没有如期望般成为筛选出优质专利的“创新中介”,而是利用低质量的专利发起多次诉讼来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损害多家制造商的利益;PAE利用“专利劫持”迫使已经为商品生产投入大量成本的下游制造商缴纳高昂的专利使用费,故PAE被称为“专利流氓”;制造商从PAE那里损失了超额许可费,导致产品成本大幅增加,这些成本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消费者的利益间接受损;发明人没有从PAE处获得合理报酬,而是被PAE所剥削,因而无法提升创新积极性与生产效率(Dahlin等,2004;Lemley和Shapiro,2006;Rantanen,2006;McFeely,2008;Shrestha,2010;Bessen和Meurer,2013;Rogers和Jeon,2014;Feldman和Lemley,2015;Feng和Jaravel,2020)。


本文的核心理论依据是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在比较PAE的支持者与反对者的观点时,我们注意到对PAE的评价在根本上取决于它们对创新产生何种影响,进而又取决于PAE在专利许可和流通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如果作为专利中介组织,它们能够帮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促进技术的流转、知识的流动,使创新成果能够被更多的人所享有,同时也为创新者带来较高的收益,那么PAE就更可能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反之,如果PAE不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那么它们在创新促进中的贡献就需要重新考量。对于判断PAE是否发挥了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下面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帮助提供线索:PAE所持有的专利是否为高质量专利?PAE持有的专利是否有更高的许可频率?如果两个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PAE具备了帮助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甄别能力,是促进创新的条件。但如果答案均是否定的,那么PAE就无法帮助技术的供需双方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获取专利的使用权,创新促进作用便无从说起。甚至,由于PAE的特殊商业行为可能造成滥用诉权,还可能会对创新市场效率及司法资源分配产生负面作用。可见,以上问题的答案至关重要,涉及PAE在创新市场中能够发挥何种作用的逻辑基础。


本文基于全球范围的专利层级数据,借鉴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NPE诉讼数据库使用的分类方法,将SEP当前持有人分为PE、NPE、PAE和NonPAE四类(其中NPE包含了PAE和NonPAE),以此得到专利层级的全球SEP混合截面数据,从微观视角研究各类别专利持有人所持有的SEP之间的特征差异和造成这种结果的潜在原因。研究发现,若将NPE与PE相比,则NPE所持有SEP对应的被引用次数、权利要求数、独立权利要求数、专利发明人个数和专利实施许可频率均显著少于PE持有的SEP,但NPE所持有的专利对应的诉讼案件数、同族专利数量和同族专利所属国家数均显著多于PE持有的SEP。若将NPE分为PAE与NonPAE两个部分并与PE进行比较,则可知PAE所持有SEP的专利技术质量(被引用次数、独立权利要求数和专利发明人个数)和商业价值(专利实施许可频率)显著低于其他两类专利权人,但PAE持有SEP的诉讼案件数和海外同族专利数却显著更高。


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还发现:第一,PAE持有的专利大部分通过收购获得,且这些专利的技术质量显著低于PE收购的和NonPAE收购的SEP质量;同时,这些专利的诉讼案件数显著高于PE收购的和NonPAE收购的SEP涉诉数量。第二,极少部分企业在成为PAE前曾从事专利研发工作,而其研发的专利质量显著低于PE和NonPAE研发的SEP质量。第三,PAE更倾向于通过购买便利于发起诉讼的专利来完成其商业策略,具体表现为PAE所购买SEP的平均诉讼案件数显著高于PAE所申请SEP的平均诉讼案件数。据此可以推测,PAE的实际经营模式极有可能是在既定商业模式的掩盖之下,依靠主动购买质量偏低的专利并且利用低质量专利发起多次诉讼来牟利。


本文的发现有望为相关的理论文献提供实证基础,进而为理论的适用性提供支撑。根据PAE支持者的观点,PAE可以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来促进创新和技术的流转,使创新成果能够被更多人所享有。而在PAE反对者的眼中,PAE并没有如期望般成为筛选出优质专利的“创新中介”,而是利用低质量的专利发起多次诉讼来收取不合理的费用,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创新积极性与生产效率。本文的实证结果显示,PAE未能挑选出和购买优质专利,可能并不具有出色的专利质量甄别能力,因而也不能帮助解决专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本文的实证结果为PAE反对者的观点提供了一定的实证依据和支持。


基于此,本文的具体政策启示包括:首先,司法部门在判断NPE涉及的专利诉讼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时,应当区分两类不同的NPE(PAE和NonPAE)进行具体分析。在回答NPE的作用究竟是“创新中介”还是“专利流氓”时,需要先明确它是属于哪一类的NPE:若是属于PAE,则它对创新的阻碍作用可能更大;若是属于NonPAE,则它更可能是一个激励创新活动的中介组织。其次,在涉及PAE的专利诉讼中,需要在侵权和损害赔偿判定过程中特别关注涉案专利技术的质量和价值,以避免产生过高的许可费率,导致过度的产品价格提升和消费者福利损失。最后,本文更一般性的政策启示为,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同时,还需要注意防范知识产权的滥诉现象,以避免对社会福利和未来创新产生不当的负面影响。


论文原文请见:龙小宁,王禹诺.如何评价专利主张实体在创新市场中的作用?——基于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的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23(06):144-163.DOI:10.12088/PKU.jjkx.2023.06.08.


复制搜一搜分享收藏划线

人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