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德教授作“网络时代作品保护的三大问题”主题讲座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8ML31fq6SdQGnnn9GcXCJg | 作者: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24-11-15 | 1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知产院讯  11月15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长城学者李明德教授来访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应邀为研究院在校师生作题为“网络时代作品保护的三大问题”的讲座。出席此次活动的嘉宾有乔永忠教授、董慧娟副教授、罗立国副教授,乔永忠教授担任本次讲座的主持人。

讲座伊始,李明德教授首先介绍了版权法制度的技术基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著作权制度的演进历史,而后李教授指出基于作品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权利类型和作品的种类不断增加,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所有的作品以及表演、录音、广播都可以数字化,便于存储、传播和获得。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作品、表演、录音和广播的空前传播,也带来了著作权法的新一轮挑战。

李明德教授表示在计算机技术条件下,所有的作品都可以数字化,但是数字化没有改变作品的性质。两大法系对于作品的标准相同,即认为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独创性的标准不同,大陆法体系持作品体现人的精神、情感、人格的观点,英美法体系认为作品体现人的劳动、技能、判断、并持汗水理论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观点。接着,李教授提出只有作品才有版权,认为只有有血有肉的自然人才是作者。


李教授在谈到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时,先谈及传统条件下作品侵权责任的承担规则,然后结合“1991年的花花公子案”和“1995年的宗教技术案”说明随着技术的发展导致的传统侵权责任规则的不足,接着结合欧盟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和2001年《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以及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讲述了避风港原则。李明德教授回顾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表示新一轮的作品传播技术下,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而本来应当是网络环境中作品保护制度重要问题,但没有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

在问答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结合自身研究就讲座中涉及到的问题向李明德教授请教。李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李教授对问答环节学生们富有针对性、情境性问题的解答,再一次加深了本院师生对本次讲座的理解。


最后,随着同学们热烈掌声的结束,乔永忠教授再次对李明德教授表示了诚挚的感谢,感谢李教授给本院师生带来的丰厚的学术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