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转移与知识产权跨境保护“研讨会圆满举行
来源: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5-12-02 | 72 次浏览 | 分享到:

知产院讯 2025年11月28日下午,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主办的“RCEP框架下的数据跨境转移与知识产权跨境保护”研讨会圆满举行。研讨会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主持,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艾哈迈德·易卜拉欣法学院院长Ida Madieha bt.Abdul Ghani Azmi教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龙小宁教授、王俊副教授、李晶助理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兼职硕士生导师美图公司副总陈劲松、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巫丽青及知识产权研究院、法学院研究生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在主题分享环节,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Ida教授与大家分享了“RCEP框架下的跨境知识产权保护(Cross-Broder Data Transfer under RCEP Agreement)”,系统介绍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特点及其面对的未来挑战。她指出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突出亮点在于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的保护以及对数字贸易的适应性规则。其既强调数字环境下的保护与执法,也关注发展中国家需求(如过渡期和技术援助),体现了高标准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谈及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她认为各协议国对新兴技术应对不足,例如对AI生成作品、数据驱动发明、数字平台存在监管缺失;技术迭代政策协调辄待解决,需尽快将AI、生物技术、元宇宙、区块链等快速发展的技术纳入IP政策。同时,各国各区域之间可以加强联动,探索统一专利审查、地理标志注册等机制。她也提及,对于东盟国家而言目前出现了内部协调机遇,建议东盟先整合内部立场,再在RCEP框架下共同谈判。

龙小宁教授与大家分享了“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的经济分析(Cross-Broder Data Transfer Regulation:An Economic Analysis)”。她指出在已有的全球监管实践中,中国、俄罗斯、越南等国家对跨境数据流动实施较为严格的广泛限制,而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更倾向于针对特定行业(如医疗、金融、政府数据)设置限制,欧盟则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更加强调个人数据安全处理。有关跨境数据规则的国际协定中,WTO与此相关的谈判处于停滞状态,CPTPP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强调消费者数据保护,RCEP采取灵活与非对等原则以平衡数字贸易便利化、国家安全与隐私保护,USMCA限制数据本地存储要求,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对于未来监管挑战与调整方向她提出三个关键问题——如何确定需监管的行业(如国防、平台经济),如何根据数据的敏感度分类(如个人数据与商业数据),如何应对新兴技术(如人工智能、区块链)带来的新风险。她强调跨境数据流动监管需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结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特征制定差异化政策,在促进数据自由流动与保护安全隐私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同时警惕利益集团对监管政策的扭曲。

李晶助理教授分享的主题为“中国数据治理法律实践:洞察与经验(China's Data Governance Legal Practice: Insights and Lessons)”。她系统地向大家介绍了中国数据治理法律框架、数据分类、监管框架等内容,分析目前我国数据监管与欧盟存在的差异。她总结中国数据治理体系以三大法律(《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支柱,通过分类分级、跨境路径管理、多部门协同监管构建了系统化框架,但由于各机构的分工不同,存在协调成本和管辖重叠等风险。同时,现行法律下政府获取企业数据虽有法定条件和程序,但缺乏统一统计和司法事前审查,企业的透明度报告披露有限。她认为马来西亚可借鉴中国采取分层监管和标准化工具体系建立本国数据分类分级制度,对数据采取差异化监管,重点保护关键数据(需避免过度复杂化)以提升效率。还可以创设PIA机制,建立本地化评估体系,并同时采取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黄诗梅博士研究生分享的主题为“有关RCEP国家发展与知识产权相关探讨(Harmonizing IP Protection in a Diverse RCEP)”。她提到目前RCEP 成员国发展水平、创新能力、人口结构之间存在差异,如澳大利亚等为发达国家,老挝等较不发达,中国等处于中间水平。较不发达国家需要价格合理的产品以满足技术接入需求,发达国家则需转让技术获得回报以鼓励创新,不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存在根本差异,各国的最优保护水平不同。对此,她认为专利池可以有效的平衡创新激励与技术普及,帮助以合作方式缓解矛盾,促进区域技术合作与贸易投资一体化,从而避免“一刀切”政策带来的阻碍。在RCEP框架下,IP制度设计必须兼顾公平性与灵活性。

王惠莹博士研究生分享的主题为“数据跨境流动需更关注基础知识产权机制(Data Cross-Border Flows Need More Attention to Fundamental Itellectul Property Mechannism)”。她谈到ICT(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在新冠疫情期间逆势增长,这与经济整体低迷形成对比,数据跨境流动显现出对整体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她认为目前各国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侧重点不同,中国要求敏感数据单独授权,跨境传输需通过安全评估;柬埔寨、老挝、越南、文莱则仅有基础性法律,缺乏详细规则,处于初级保护水平;日本、韩国等国的知识产权指数(IPRI)持续领先,而东南亚国家相对较低,各国家地区间知识产权机制建设不均衡。因此,目前数据跨境流动需平衡“发展”与“规范”。中国应逐步从模糊规则转向明确、透明的机制,进一步强化基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接轨,通过制度完善提升全球数据治理话语权。

自由交流环节,与会嘉宾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王俊、美图公司副总陈劲松、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巫丽青各自提出跨境数据监管中关联的经济学问题、互联网科技占主导的商业背景下贸易与知识产权联系、数据跨境流通的商业调解等问题。参会成员对此积极讨论、互相分享,现场氛围热烈。

总结环节,林秀芹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聚焦 RCEP 框架下数据跨境转移与知识产权跨境保护的核心议题,与会嘉宾从国际规则、区域协调、各国实践、机制创新等多元维度展开深入探讨,提出了兼具理论价值与实践指导意义的观点建议,为推动 RCEP 区域知识产权治理协同、数据跨境流动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未来,知识产权研究院继续深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精准对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为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完善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