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院讯 2026年4月10日下午,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主办的“传播权若干疑难问题解析”学术讲座在厦门大学法学院B138教室成功举办。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迁教授担任主讲嘉宾,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担任主持人,李晶副教授、杨正宇助理教授作为与谈人共同出席本次讲座。我院兼职硕士生导师、校外实务从业者与我校师生等参加此次讲座,现场座无虚席,氛围热烈。
讲座伊始,林秀芹教授代表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对王迁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进行隆重介绍。
讲座中,王迁教授围绕作品传播使用与权利保护实践中的现实难题,结合典型场景与具体案例展开系统剖析,为大家深入浅出地厘清了其中的知识产权权利边界。
首先,王迁教授指出,分析传播权若干问题,要明确传播源与传播行为两个概念。通过对家庭聚会中家庭成员为娱乐而唱歌跳舞和戏班子表演剧目随场次、观众范围扩大到不特定公众这两个案例进行对比分析,点明传播权规制的传播行为必须是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
王迁教授提出,在遇到复杂的传播权问题时,我们应该剥去表面现象,明确事件中有几个民事主体介入,形成了几个不同的传播源,以传播源的数量来界定与区分不同的传播行为。
王迁教授带领大家对欧盟法院受理的ITV实时转码电视节目转播、航空公司在自备平板设备中为旅客提供内置电影、网红主播直播歌舞、音乐App歌曲点播下载、餐厅和酒店等场所提供音乐影视服务等案件中的传播权问题进行分析论证,重点讨论网络直播、实时转码、远程传播等新型行为的权利定性。此外,王迁教授建议大家在面对复杂法律问题时,积极采取体系解释法对具体问题进行多维分析,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
交流讨论环节中,林秀芹教授提出,国际上部分国家对传播行为采用合并立法,我国则是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广播权二分设置,其背后的立法考量为何。对此,王迁教授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区分远程传播中的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传播更加便利了许可授权行为、降低了交易成本、细化了法律规制,是出于我国具体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的考虑。
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周子添就连锁超市中央电脑控制播放音乐的场景下,如何认定传播行为向王迁教授请教。王迁教授表示,该行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创设了两个传播源,面向完全相同的受众群体。要讨论该情形下的侵权问题,要选择最具实质意义的传播源进行评价。
一位校外餐饮业创业者请教王迁教授,其独创的服务咨询、管理流程被他人在短视频平台公开传播并借此获取经济利益,本人是否可以采取著作权法保护自身利益。王迁教授解释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非思想,自创的经营方法和思路并不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此次讲座,王迁教授的深入洞见和细致讲解,为大家学习研究传播权复杂问题提供了良好思路。未来,我院将继续开展系列学术活动,搭建学术界与实务界交流学习的平台,促进校际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