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学龙教授作“作品名称多重功能与多元保护——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六条”精彩讲座
来源:知识产权研究院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7-10-24 | 196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知产院讯记者 陈可欣 报道1023午,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的彭学龙教授莅临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为研究院师生带来以作品名称多重功能与多元保护——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六条为题的精彩讲座。林秀芹教授、罗立国教授乔永忠副教授、朱冬博士、周璐博士、李晶博士以及研究生参加了本场讲座。

在讲座开端,彭学龙教授引领师生们了解关于作品名称的功能,彭教授强调,作品名称往往短小而精悍,平常容易被大众忽视却发挥着极其微妙的标识作用,牵涉多重复杂的权利关系。彭教授列举了近来颇受关注的“中国好声音”、“万万没想到”和“非诚勿扰”等关于名称纠纷的案件:“以上这些著名节目的名称在节目打响了知名度后,节目名称就开始发挥商标的作用,即使作者没有将其视为商标而使用,也往往在实际中发挥着商标的作用,因而作品名称逐步转化为含义更加丰富的标识。如能发挥标识和区分特定作品的功能,作品名称宜受标题权保护;倘若实际起到标识作品出处的作用,作品名称又可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对于名作名篇,作品名称还有宣传促销的功能,其商品化权亦受到法律规制。”

接着,彭教授介绍了德国法和美国法对作品名称保护的研究。彭教授谈到,德国法上对作品名称的保护是在立法中列举其保护范围,将其以商标权的形式给予保护,但对权利保护的内容没作特别规定,同时在德国这个成文法国家,在对作品名称的保护中判例也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而在美国法中,美国没有保护作品名称的相应制度,电影名称和作品名称是通用的保护,单独的作品名称不保护,但美国有完善的行业惯例,比如好莱坞的作品名称登记机构,以登记的方式来规制作品名称的保护。相较之下,中国当前的法律只能比照“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给予知名作品名称极有限的保护,较之欧美尚存不小的差距,就此而言,《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修订为完善我国作品名称保护制度提供了有利的契机,该法第5条或者《修订草案》第6条第1款,在法益层面给予作品名称专门保护。彭教授认为,在未来应进一步修订商标法,将作品名称纳入保护范围并设立标题权,方能充分保障作品名称功能的发挥。

讲座最后,彭教授向大家重点介绍了德国法中的“标题预告制度”,并耐心解答了在场师生的疑问,本场讲座在大家热烈的讨论中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