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知识产权台湾博士生专班系列讲座在厦开讲
来源:知识产权研究院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03-14 | 1585 次浏览 | 分享到:

(记者 娜迪亚 李超光 贾引狮  摄影报道)38日至11日,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台湾博士生专班系列讲座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开讲。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黄从珍副庭长、厦门大学法学院丁丽瑛教授、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卢琳兵局长,以及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林秀芹院长、刘晓海教授、乔永忠副教授、董慧娟副教授分别为学员们带来了精彩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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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黄从珍副庭长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新热点问题为题,主要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最新发展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新动向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和与会学员作了积极深入的探讨。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的新发展”部分,黄副庭长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重点解读,他指出,《意见》明确提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具有规格高、指导性强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他还向台湾班学员介绍了内地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工作,包括证据规则、侵权赔偿制度等诉讼机制以及上诉法院审理范围探索模式等。

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新动向”部分,黄副庭长结合自身去年参会经验,向学员介绍了广东高院探索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指出在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审判过程中所围绕着的焦点问题,即FRAND原则的性质、禁令问题(停止侵权)以及费率问题(可比较许可协议法、TOP DOWN APPROACH、市场价值法)。与此同时,他还结合实务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和学员们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如商标中含有地名的问题(鼓浪屿馅饼案)、视频网站中的广告拦截问题以及律师维权系列案,钱柜系列案、千里马玻璃胶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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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日上午,法学院丁丽瑛教授以贯穿商标法的显著性使用混淆’”为题,首先从新百伦商标案鼓浪屿馅饼商标案两个案例切入,提出显著性在商标法学习中的重要性。接着,丁教授结合四大板块进行授课。

在第一部分,丁教授讲授了商标专用权的特性与权利保护基础。结合案例,丁教授对商标的基本概念、商标专用权的获得、商标功能和利益保护的演变、商标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实质性差异、以商标为核心元素的市场清理等内容进行了生动的讲解。

在第二部分,丁教授讲解了显著性商标的选择、设计、注册与效力维持。丁教授结合“腾讯公司QQ声音商标注册被驳回案金拱门商标撞标事件、外婆家餐饮商标纠纷、金丝肉松饼纠纷、稻花香纠纷等大量案例,解释了商标注册显著性如何审查,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或注册在先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商标的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如何划分等问题。

在第三部分,丁教授结合腾讯与奇瑞之间的QQ商标纠纷、金骏眉之争、涉外贴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等案例,生动地讲解了商标性使用要求对于权利取得、维持及保护的法律意义。

在最后一部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判定中,丁教授区分了不同形态的侵权行为,对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导致混淆如何进行判断,在先权保护问题、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区分,结合“非诚勿扰案”,罗浮宫公司诉连天红公司、力天红公司及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交流互动。在场同学积极参与讨论,对商标法保护问题及其发展趋势有了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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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日下午,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卢琳兵局长以知识产权与现代经济体系——也谈两岸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试点为题,结合自身实践经验,主要从知识产权概况、知识产权与创新驱动发展、知识产权经济与经济新常态、厦门知识产权强市创建探索与实践、两岸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试点五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与现代经济体系问题和学员作了积极深入的探讨。

卢局长首先指出,知识产权是国家核心战略资源,是国家竞争的利器:“我国如何在世界科技经济竞争中迅速崛起?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发展知识产权经济,走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经济道路,是‘弯道超车,后发制胜’的战略抉择!”

卢局长指出,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经济形式的选择,更是保障企业和国家经济质量与经济安全及其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所在,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当前形势下,我国各类创新风起云涌、层出不穷,全球经济一体化,必然伴随知识产权全球化,创新的严谨化、创新成果的产权化,要适应国际知识产权游戏规则,我们要应对“互联网+”思潮,坚持华为模式

接着,卢局长从政府、企业、社会、产业、就业五个层面讲述了知识产权经济应关注的问题。他强调,中国经济新常态体现在:经济增长由高速转向中高速;同时,由高速度转向高质量,最终目标是建立现代经济体系。

最后,卢局长还介绍了厦门知识产权强市的创建探索与实践,以及两岸“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试点。他提出,通过政策、平台与技术支撑,迅速集聚形成厦门知识产权总部经济区,按照“一带一路”倡议思维,发挥两岸与“一带一路”支点城市作用,通过拓展协作区及其产值在地统计、税收分成,迅速壮大厦门经济总量,在经济上再造一个厦门;同时,以对标国际知识产权经济为抓手,为建立国家知识产权经济体系作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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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日上午,知识产权研究院林秀芹院长与学员们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近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林院长对台湾班的博士生们送上新春祝福,并对大家在博士阶段的学习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大家多阅读经典文献,要有问题意识,要形成自己的学术见解,要提高自己的学术悟性与素养。

其次,林院长就我国最新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讲授。

第一,就商业混同行为,要注意“有一定影响的商品”与“知名商品”、“驰名商标”的区别,并就我国的乔丹姓名权案件、王老吉与加多宝系列纠纷案、“同人作品”的著作权案等进行了理论探讨,对域名争夺与网站包装装潢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对来源混淆与联系混淆进行了界定;第二,对虚假宣传,要关注当前存在的刷单和灌水等网络乱象;第三,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注意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区别,并指出了大陆和台湾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差异;第四,就互联网专条,指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会影响到未来人工智能和区块链领域的发展,对“技术中立”进行了学理解读,对360QQ大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就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的兜底条款适用进行了解释;第五,对于大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从新浪微博与脉脉案件开始进行分析,引用了美国最新的大数据开放适用案件、欧盟的数据库保护指令进行了深入探讨;第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指出这两部法律涉及创新与竞争、垄断等关系,并谈到了德国马普创新与竞争研究所就双方关系研究的最新成果。

最后,林院长还与大家分享了自己在英国担任访问学者期间的最新收获,并从自己家乡人民对“冬笋”保护的风俗习惯、中国与欧美等地文化差异等方面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权益保护等诸多前言问题。讲座结束后大家踊跃发言提问,林院长一一解答,同学们受益匪浅,现场气氛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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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日下午,知识产权研究院乔永忠副教授以专利收益的类型与特征为题,主要围绕专利制度基础、世界及中国专利活动特征、专利收益的概念及重要性、专利收益的分类和特征、影响专利收益的因素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

乔副教授首先从专利的概念和类型、专利客体、专利主体、授权标准和专利侵权及赔偿等方面对专利的基础理论部分进行了详细讲解,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对理论新动态进行了介绍,并对学员们存在的疑惑进行了解答。

接着,乔副教授通过丰富的数据与图表,生动形象的对国内外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与有效专利量,专利维持时间、申请人类型等方面介绍了专利在国内外的活动特征与趋势。

乔副教授还介绍了专利收益的概念,指出专利收益不仅是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环节的核心,也是与专利数量、专利质量、专利价值等相关的关键指标,更是专利制度及专利政策调节的基本问题。

此外,乔副教授介绍了依据不同分类标准区分的专利收益类型,总结了专利收益的几大特征,并从专利收益的主体、客体与环境等三个方面分析了影响专利收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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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日上午,知识产权研究院董慧娟副教授与知识产权台湾博士生专班学员分享了商标法实务热点问题。董副教授以新百伦侵权案,高通案等热门案例为切入点,引出了商标法实务中的热门问题。接着,董副教授从商标抢注现象、商标俗称、商标侵权的抗辩与网络相关商标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

就商标抢注现象,董副教授首先通过大量案例介绍了国内外商标抢注的现象,指出发生抢注的原因及预防对策。其中,在王致和之德国维权案中,董副教授针对商标权归属与王致和商标中是否包含版权的问题,与学员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并以此得出商标的国际注册应引起重视,自创品牌过程中要注意版权问题。董副教授还结合高通案,新百伦案与“蓝色风暴”等案例,引出了正反向混淆理论,与学员针对反向混淆在我国的适用空间与趋势进行了深入讨论。

随后,董副教授结合理论基础详细地向学员讲授了我国商标制度,包括商标的种类、商标的取得、不予注册的绝对以及相对理由、商标的申请以及商标权内容等内容。期间,董副教授与学员就相关法院判决的争议焦点以及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多重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化解,商标的通用名称化应如何看待等问题作了充分探讨。

最后,董副教授通过介绍“金丝”案与“尚丹尼”案,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与先用权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商标侵权抗辩中还有许多情形可考虑进行立法。董副教授还提出,在网络环境下对于商标是否使用如何取证以及关键词竞价排名应体现秩序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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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日下午,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导师刘晓海教授以提供屏蔽广告软件与不正当竞争问题为主题,首先从腾讯与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切入,讲述了屏蔽广告软件的使用状况与所存在的问题。

随后,刘教授通过介绍德国有关屏蔽广告与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的判决,多方位展现了德国对此问题的研究状况:在第一件案件中,德国私人电视台与屏蔽广告制造和销售商之间的纠纷中,联邦法院判决认为存在具体的竞争关系,不过不存在指向个体的妨碍,虽然使以广告支撑的私人业务活动变得困难,但没有危及生存。在第二件案件中,汉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提供带“白名单”的屏蔽软件是正当竞争伴随现象,不构成不正当的理由。在第三件案件中,慕尼黑地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禁令诉请,并做出了不存在竞争关系与有针对性的阻碍行为,没有侵犯数据库权利,没有侵害网页的完整性,不违反反垄断法的判决。在第四件案件中,法兰克福地区法院裁定广告屏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针对性的妨碍。在第五件案件中,科隆高等法院判决屏蔽软件插入“白名单”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六件案件中,慕尼黑高等法院判决屏蔽网站广告软件的提供、宣传和推销行为,原则上不构成对广告资助网站的经营者的不正当的针对性阻碍行为,也不构成一般的市场阻碍。

通过对上述判决的总结,刘教授向学员们提出思考:提供屏蔽广告软件是否也是一种商业模式?如果是一种商业模式,需要什么前提条件?与白名单相关联的问题是否会涉及反垄断法?提供屏蔽软件是否会涉及侵犯著作权?……并与学员们进行了讨论与交流。刘教授还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有关屏蔽广告软件的问题会越来越多,也将是今后值得深入研究的领域。刘教授谈到:“我国还没有出现涉及广告屏蔽软件中插入‘白名单’的案件,若出现,应该怎么认定与处理?这也值得进一步思考。”

各位老师的授课内容都十分丰富,将学术理论与热门案例紧密结合,全体学员在听讲过程中也就相关话题展开积极讨论,踊跃发言,学员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