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表态:PRETUL商标侵权再审案
来源:知识产权研究院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6-01-07 | 2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历时5年的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最高院认为,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判决书指出: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其识别性。是否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础。
【案情简介】
  莱斯公司是第3071808号“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包括: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锁具;挂锁;金属锁(非电)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5月21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2010年,亚环公司与墨西哥TRUPERHERRAMIENTASS.A.DEC.V.(储伯荷拉密斯塔斯公司,以下简称储伯公司)签订了两份售货确认书,约定亚环公司供给储伯公司挂锁684打和10233打,总金额为3069.79美元和61339.03美元。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6日,宁波海关分别查获亚环公司自该海关出口至墨西哥的228箱684打和3411箱10233打被控侵权挂锁(申报金额分别为3069.79美元和61339.03美元)。该两批挂锁的锁体、钥匙及所附的产品说明书上均带有“PRETUL”商标,而挂锁包装盒上则均标有“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该产品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还用西班牙文特别标明:“进口商:储伯公司”和“中国制造”以及储伯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等内容,相关的包装盒及产品说明书上并未标注亚环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
  亚环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13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锁具铸造、五金工具、链条、锯条、工艺品的制造、加工、销售等。
  储伯公司系设立于墨西哥的一家公司。该公司在墨西哥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第6、8等类别上注册了“PRETUL”或“PRETUL及椭圆图形”商标,其中注册号为770611、注册类别为第6类的“PRETUL”商标于2002年11月27日在墨西哥注册。该公司申明亚环公司生产的标有“PRETUL”商标的所有型号的挂锁均是根据该公司的授权而生产,并全部出口至墨西哥。
  2011年1月30日,莱斯公司以亚环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PRETUL”商标挂锁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争议焦点】
  亚环公司之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莱斯公司
“PRETUL”商标专用权,以及亚环公司之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亚环公司在委托加工产品上贴附的标志,既不具有区分所加工商品来源的意义,也不能实现识别该商品来源的功能,故其所贴附的标志不具有商标的属性,在产品上贴附标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法院认为,商标法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保护其识别性。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要以商标发挥或者可能发挥识别功能为前提。也就是说是否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判断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基础。在商标并不能发挥识别作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判断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都不具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