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转载新闻作品引发越来越多官司
来源:知识产权研究院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6-01-07 | 2018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期,法院陆续受理了多起新闻作品侵权纠纷,其中,原告多为占有内容优势的传统媒体,而被告多为占有受众优势的网络媒体。

为何传统媒体越来越多地起诉网络媒体

一直以来,新闻报道作品被非法转载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盛行的时代已然如此,然而原创媒体并未采取积极的司法维权行动。究其原因:首先纸质媒体上的侵权转载行为通常不易被发现,特别是发行量不高的纸质媒体;其次,即使被发现,一篇新闻报道不过几百上千字,权衡一下维权成本,原创媒体通常选择沉默。

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侵权转载现象愈演愈烈,且更加明目张胆。

传统媒体创作新闻作品需要投入大量成本,然而囿于受众上的劣势,无法得到相应的广告收益,而网络转载的成本几乎为零,却因为受众方面的优势得到广告商的青睐。但同时,随着搜索引擎的开发与完善,网络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容易被发现。

加上近年来,传统媒体也开辟了网络平台,网络媒体也有了自己的原创内容,二者间的竞争关系越来越激烈,从而导致原创媒体选择发声,越来越多的新闻报道类作品侵权案件以诉讼形式进入法院。

传统媒体诉网络媒体案中的争议点是什么?

新闻报道类作品具有区别于一般文字作品的独特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报道类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对何为时事新闻,只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给出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定义,即“单纯事实消息”。如何区别时事新闻和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缺乏统一裁判标准,导致转载者打擦边球并以此作为首要抗辩理由。

2著作权归属问题

新闻报道类作品一般是由新闻记者采写,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职务作品,且媒体与记者间会针对作品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进行约定。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首先需要厘清记者与媒体间各自享有的著作权,这使得新闻报道类作品权利归属变得复杂。而转载者也往往利用这一点对原创媒体是否享有其所主张的权利问题即原告适格问题提出质疑。

3免责或减责事由能否成立的问题

转载者在其侵权行为被原告公证固定后,通常会以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者享有来自原告或第三方的授权作为免责或减责的抗辩。前两种抗辩事由,通常因为法律规定条件难以满足而不能产生抗辩效果。享有授权则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例如转载者所转载的新闻报道作品类型没有包含在权利人授权范围内;或者虽然包含在授权范围内,但已经超过了授权期限;又或者涉案新闻作品虽然转载自授权方,但授权方也是侵权转载者,而被告误以为授权方对该新闻作品享有相应权利等。

4侵害的著作权权利类型问题

原创媒体与转载者对财产性权利通常只存在数额大小争议,但对人身权性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存在侵权与否的争议。例如转载者只标明记者姓名未标明媒体名称是否侵犯署名权,只修改了题目未修改内容是否侵犯了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

5赔偿额度问题

首先,转载者会抓住新闻报道类作品具有的时效性和客观性等特点,认为该类作品影响力持续时间短,独创性程度低,应较一般文字作品进行区别化对待。而原创媒体则认为创作一篇新闻报道作品要经过采访、编辑、写作,作品背后不仅有汗水更有智慧和独特表达,因此应该同等对待。其次,原创媒体认为要支付记者工资,提供物质条件,付出了较大成本,而转载者付出的成本几乎为零,却依然得到了可观的广告收益,且转载者的这一行为也间接导致其权利贬值,利益减少,如果赔偿额度过低,显然有失公平正义。而转载者则认为,原创者收益的多少和自己转载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极其有限,不应该作为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