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知识产权学术沙龙(第16期):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法律边界研究
来源: | 作者:proe70355 | 发布时间: 2018-04-21 | 30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知产院讯(记者 贾引狮 报道 汪超 摄影)419日下午,第16期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术沙龙在法学院C419会议室开展。期间,知识产权研究院郭壬癸博士作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法律边界研究”的主题报告。知识产权研究院林秀芹院长、董慧娟副教授、朱冬助理教授,以及其他师生出席了本场沙龙,董慧娟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首先,郭壬癸博士首先给大家介绍了该报告主题的背景,即在现代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形下,专利权人动辄提出专利禁令可能会涉及限制竞争、垄断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专利权人提起禁令救济的法律边界进行界定。

接着,郭博士从本体维度具体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权利范围、涵射范围及行使边界,并对专利禁令救济法律边界进行了类型化研究,论述了我国目前与禁令救济法律边界界定相关的现有法律规范,指出了现有法律规范的缺陷,提出了现有法律规范的改进建议。


随后,学术沙龙进入了自由点评与交流环节。贾引狮博士首先对该报告提出了几点疑问:申请禁令救济是权利还是救济措施?是否应该从专利法和诉讼法的角度探讨禁令救济的必要性?相关法律规范选择在位阶上是否合适等;董慧娟副教授指出:博士论文写作一定要接地气,论文引言部分最好有一些案例增加文章的可读性,专利禁令救济研究不能脱离专利法,要分析我国“停止侵害请求权”与美国法的“禁令”的区别等;朱冬助理教授指出:禁令是英美法的概念,大陆法上权利与救济是挂钩的,但英美法上是有区别的,对于专利救济边界类型化的研究是否应该放在报告最后进行研究更好,并分析了“本体”与“本体论”的相关问题。此外,周克放建议论文应稍微区分专利禁令救济与其他救济的区别,李超光、陈可欣、娜迪亚·叶尔肯、游凯杰等博士等均对论文内容或结构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与疑惑,郭博士均进行了回应与交流。



最后,林秀芹院长对本次学术沙龙进行了点评和总结。在对该论文进行点评时,林院长指出报告人应当对中国语境下的“行为保全”、“诉前保全”、“责令停止侵权”与英美法的“禁令救济”的区别和联系有所论述,并要论证救济权的滥用与限制与原权利的滥用与限制有什么区别。在学术沙龙总结环节,林院长指出论文写作一定要突出问题意识,要明白自己研究问题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是什么,要注重研究方法;博士生写知识产权法方面的论文时一定要论证到民法基础理论,然后再尽量延伸论证到法理学理论,甚至可以延伸论证到哲学领域,郭博士报告的内容显示了很深的法理学功底,值得大家学习。同时,林院长也给在座的博士和硕士同学们提出了期望,希望大家平时多阅读经典文献,多看法学类核心期刊杂志发表的论文结构,研究问题时要“顶天立地”,这样,写论文时才能自由行走在实然和应然之间。


文:贾引狮
编辑:汪超
审核:董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