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学术沙龙《“延时摄影”视频相关版权问题研讨》顺利举办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9-09-27 | 2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9月26日下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学术沙龙——《“延时摄影”视频相关版权问题研讨》在法学院A203教室顺利举办。我院林秀芹院长、乔永忠副教授、董慧娟副教授、朱冬副教授、李晶助理教授、周璐助理教授以及其他师生出席了本场沙龙,董慧娟副教授担任主持人。



       首先,董慧娟老师介绍了延时摄影的概念,即延时摄影是一种将时间压缩的拍摄技术,拍摄的是一组照片或视频,后期通过照片串联或是视频抽帧,将数分钟、几小时甚至几天几年的过程压缩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以视频的方式播放;她简单介绍研讨案例的主要案情,并播放了该案涉嫌侵权的视频《延时北京》。随后,她提出了四个主要的供各位讨论的问题:一是延时摄影的视频是否属于作品?二是延时摄影的负责人是否享有著作权?三是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四是照片等素材、视频的相关权利人,对照片、视频拥有何种权利,他人的擅自使用行为是否涉嫌侵犯摄制权、修改权或保护作品完整权?



       接下来,围绕上述问题,师生们踊跃发言,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朱冬副教授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主要在于独创性的有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摄制”是“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对“摄制”的解释应采取宽松抑或机械的认定标准,他倾向于作广义解释。黄宗琪博士生认为,由于延时摄影所采取的技术有所不同,应对不同的延时摄影成果区别对待,不存在智力创造的延时摄影不应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外,劳动与独创性应作区分。


      林秀芹院长指出,知识产权法在某种意义上是竞争法,劳动是知识产权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劳动与独创性的关联问题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语境下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对该问题的思考应具体结合不同的法系与语境来进行。李晶助理教授提出,知识产权应当保护创作行为,知识产权法是行为导向的法律,重点是对于“创作”行为的考察。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我们应当依据产权经济理论对增加社会福利的创作行为施行者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




      乔永忠老师认为,法学家的观点都是通过争论得出的,各位师生的观点虽有差异,但不存在绝对的对与错,均具有启发性,由大家各自进一步深入思考。



      最后,董老师对本次知识产权学术沙龙活动作了简短的总结,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沙龙活动圆满地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