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tthias Leistner教授院庆学术论坛主旨发言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8-11-17 | 210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112日下午,在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十周年庆祝系列活动——“‘一带一路’与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暨改革开放40周年知识产权法治发展论坛”中,来自德国慕尼黑大学的Matthias Leistner教授带来了题为“大数据:现有的规制环境和可能的改革需求”的精彩主旨发言。

Leistner教授首先从物联网、应用层、机器学习、云服务、后台基础设施、大数据下的价值链等方面对工业4.0和大数据的背景做了简要的介绍。





关于大数据的现有规制框架,Leistner教授从版权、数据库特殊权利、商业秘密、合同/数据版权管理/事实上的独占权、以及数据可携权等方面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的解说。就版权保护方面,Leistner教授探讨了大数据是否是电脑程序、汇编作品或数据库作品等问题。Leistner教授认为,由于版权保护的主题与保护范围难以彻底在诉讼中解决,版权专有权并未适应大数据的新用途,版权没有强制性或法定的二次使用许可,版权法在大数据保护问题上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对于访问问题上的限制与例外,Leistner教授从美国、日本与欧洲对合理使用、新时分复用模式(TDM)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层面,Leistner教授对美国、欧洲与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进行了介绍,并指出商业秘密保护的限制与例外,即包含反向工程等的合法使用、员工的流动性与言论自由。对事实上的独占权和合同方面,Leistner教授提出现有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加剧已经从事实上的所有权和合同中获得的访问问题,但无论如何在目前的状况看来合同是好选择。关于公司与消费者是否可适用,Leistner教授从日本与欧洲最新的研究与讨论进行了讲解。除此之外,针对《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及数据可携性,Leistner教授指出,GDPR对个人数据的定义非常广泛,数据可携性条款将具有相当广泛的应用领域,但也应该谨慎处理,未来非个人数据是否会推广到数据可携性需要深入探讨。

此后,针对大数据是否需要新的制度来保护的问题,Leistner教授认为,结合现实中存在的多层系统保护下缺乏数据生成的激励问题,以及新市场中出现的和数据分布产生的问题,主要包括数据质量、信息问题可携性等问题,新的数据产权很难解决相当具体的问题。在现阶段,合同法的需求更大,并且可能需要特定区域访问权。版权方面免责条款需要灵活化,法定/强制许可可能是另一种选择;商业秘密与竞争法方面需要探讨必要的例外情况;有关数据可携性的GDPR20条可能具有未来的模型特征。并在最后初步得出的结论为大数据应该减少重叠保护并且降低信息成本和保护期限。

Leistner教授的主旨发言内容充实丰富、研究领域前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在场的参会者对大数据的保护问题与未来发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思考。本次主旨发言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