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瑛教授为台湾博士生专班讲授“商业秘密保护的路径与模式”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19-03-04 | 1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3月1日上午,丁丽瑛教授于法学院C519教室向我院台湾博士研生讲授了商业秘密保护的路径与模式。

 

丁丽瑛教授首先从四个“存在”谈起,探讨商业秘密保护路径与模式的逻辑起点。在理论层面,通过讲述知识产权概念的广义定义与知识产权法定,丁丽瑛教授指出“商业秘密构成有价值的非物质性的‘知识或其他信息’,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应当纳入‘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在立法层面,丁丽瑛教授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了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立法变迁,认为《民法总则》第123条具有推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意义;在司法层面,通过分析案由的不同表述,丁丽瑛教授认为“商业秘密之‘法益’具有相对性和不稳定性,不属于专有权,制度保障是禁止性规定,而非赋权性规定”;在国际社会层面,丁丽瑛教授主要讲解了各国不同的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模式和我国分散立法模式的弊端,认为我国应当转向通过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统一保护。

 

紧接着,丁丽瑛教授就《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原则与思路展开阐释。丁丽瑛教授与博士生探讨了《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的关系,解读了《民法总则》第11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并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上的“拾遗补缺”作用仅针对商业混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技术信息的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不同为说明,丁丽瑛教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是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制止或惩处为外在形态。面对近期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断被延伸适用领域的趋势,丁丽瑛教授认为“商业秘密保护以信息的保秘性为逻辑起点,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不具有适用空间,仅能针对公开信息提供保护。

 

接下来,丁丽瑛教授从商业秘密的界定及其相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归责原则三个方面,和博士生探讨了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制度构成。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外在问题,丁丽瑛教授主要讲解了商业秘密认定中应当注意把握的问题、商业秘密维权的困境以及行为正当性抗辩这三个问题。就商业秘密保护的衍生产品—竞业限制,丁丽瑛教授主要和博士生探讨了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必须平衡的利益冲突以及司法实践涉及的典型争议问题。


最后,全体师生合影留念,授课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