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成功举办“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学术沙龙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10-17 | 9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知产院讯  10月17日,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主办的“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学术沙龙顺利召开。来自学术界、实务界和产业界的嘉宾围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表现和规制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条的适用和完善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指出,在互联网环境下,少数公司将拥有很高的市场份额,这种状态在促进跨境交易、吸引客户、进而促进创新的同时,也会造成垄断,形成阻碍新生企业进入市场等诸多问题。对互联网上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需要考虑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和行业的惯常做法。她以《欧盟促进在线中介服务公平与透明条例》和美国“斯科特白皮书”为例,说明了处理互联网平台与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林教授认为,互联网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经营者的性质、市场地位、主观恶意、公平原则、非歧视、透明度、道德上的可责难性等因素进行判断,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利益和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最终判断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健法官简要回顾了“淘宝诉安徽美景”等近期发生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指出互联网竞争形态日益变化,竞争的边界也愈发模糊,在处理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首先需要搞清涉案的技术问题,其次重视行业的普遍认知。唯有如此,方能使得法院的裁判规则、结果与维护互联网健康发展相向而行,真正做到鼓励自由竞争,遏制不正当竞争。



字节跳动公司资深法律顾问刘莹莹女士介绍了抖音等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短视频软件被腾讯屏蔽,导致用户无法正常在微信平台上正常分享抖音短视频的情况,认为腾讯针对抖音实施的歧视性屏蔽行为,属于恶意不兼容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


在自由讨论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表示,对于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注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要把握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规律,在维护创新和自由竞争基础上,既要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也要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邓丹云法官认为,处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时需要重点关注技术与商业模式两个问题,在法律分析层面则需要回归到作为法律关系基本内容权利和义务中去。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刘晓海教授介绍了《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竞争者保护的规定,指出是否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阻碍了竞争对手的发展,需要结合竞争自由、消费者利益等因素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判断。



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张宏伟法官认为,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要把竞争行为的整体社会效益纳入司法裁判的尺度中,将是否促进动态竞争作为考量因素,既要规范市场上的野蛮竞争,也要主要鼓励创新,促进市场的创新发展。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缘缘法官表示,随着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断出现,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应当持比较开放的态度。



福建皮皮跳动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夏杰建议,在与企业数据相关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需要对原生数据、增值数据等进行类型化思考,并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演化成权利法。

本次学术沙龙在热烈的讨论中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