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知识产权学术沙龙(第19期):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0-12-14 | 16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知产院讯 2020年12月10日,本学期首期(总第19期)厦大知识产权学术沙龙在法学院B521教室举行。面向全院师生举办学术沙龙是我院多年来的传统。学术沙龙已经成为促进师生学术交流、拓宽学术视野、剖析前沿问题的重要平台。

     本期沙龙邀请到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助理朱冬副教授出席。曾思齐、王轩、林锦晖同学分别围绕“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作主题发言,逾20名同学参加此次活动。



     朱冬副教授从作品定义的修改、广播组织权重构与扩张、引入《伯尔尼公约》三步检验法判断“合理使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等角度提纲挈领地解读了本次著作权法的新修内容。他指出,进行著作权法研究时要对历次的修订草案予以重点关注,以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与完善思路。


     2019级硕士研究生曾思齐同学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重要内容介绍”为题,对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内容展开详细地对比与分析,从著作权的客体制度、权利内容、权利主体、权利限制制度、邻接权制度、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总结了本次著作权法修改的核心内容。


     2020级博士研究生王轩同学以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件为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阐述了著作权法与刑法中“复制”的区别。他提到,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无论面对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都应严格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一基本原理,首先判断权利归属、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作品中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以及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由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具有一定专业性,在对作品内容进行分析对比时,应由具备相关鉴定资质或经验的机构或个人负责。

     2020级硕士研究生林锦晖同学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题,分析了集体管理的博弈框架与正当性基础、集体管理组织制定许可标准的程序以及决定收费标准的主要因素,并就如何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如何设计收费标准的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最后,王轩同学作总结发言。他提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顺应了时代变革的需要,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作为研究生,在积极学习著作权法修订内容时,应具备批判性思维,同时反思其未修订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


     本期沙龙深化了在场同学对著作权法修订内容及完善思路的的认识,激发各位自主思考、积极交流的热情,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附:关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著作权法自1990年通过以来迎来的第三次修改。

新法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此次修法还对作品类型作了开放性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表示,对作品的类型作开放性规定,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适应了文学艺术产业不断繁荣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求。

为解决侵权惩治力度不够的问题,新法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侵权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新法还完善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增加规定了作品登记制度、职务表演制度,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度等。

新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