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教授作“评新修《著作权法》的作品条款”专题讲座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21-04-09 | 2110 次浏览 | 分享到:

知产院讯  2021年4月7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于法学院B138报告厅为我院师生开展了以“评新修著作权法的作品条款”为主题的讲座。出席此次活动的嘉宾有: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董慧娟副教授、王俊副教授、李晶助理教授等。参加此次讲座的还有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在校硕博研究生。


讲座伊始,刘春田教授回顾了此次《著作权法》历时九年多的修法历程。他开宗明义地指出,虽然《著作权法》作品条款的修订历经历了一定曲折和反复,也曾受到一定质疑批评,但最终修订成果超出预期,实属此次修法的亮点。


首先,刘春田教授界定了“作品条款”的具体范畴。刘教授提出,《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规定不仅是作品条款,邻接权的相关规定也应被视为作品条款。刘教授认为,邻接权的客体就是作品,将邻接权与著作权进行区隔是一种偏见。他批判了将邻接权界定为传播者权利的观点。刘教授认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者等传统邻接权主体都投入了智力劳动,参与作品创作。以戏剧表演者为例,梅兰芳、马连良等戏剧大师的精妙表演是其戏剧作品为人喜爱的主因,表演背后的剧本反而鲜少人关注。在此层面上,刘春田教授认为表演相较于仅需进行选择、编排的汇编作品而言具有更高的独创性,此类智力成果不应被排除在作品之外。


其次,刘春田教授深入剖析了将知识产权定义为 “无形财产权”的缺陷。他主张,知识产权不仅有“形”,且形式是作品独特、可识别的首要因素,创造实质上就是“形式的活动”,知识的本质就在于形式。他批驳了将“无形”视为知识产权首要特征的认知,指出所有作品都是有形的,即便是口述作品,也是以“声”为介质和材料,呈现出长短、强弱不一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权利客体回归权利本身,权利自然是一种无形无体的关系,但这种无形是所有权利的共性,远非知识产权的特质。强调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既缺乏意义,更不合逻辑。


最后,刘春田教授分析了作品条款表述的逻辑谬误,认为新《著作权法》将“文学”、“艺术”“科学”三者作并列关系并不相宜。刘春田教授提出,艺术是人类创作的对象,文学是艺术的一个具体门类,而科学是表达的具体内容,三者并非同一层面的相对应范畴,文学和科学都被艺术所涵摄。刘教授叮嘱同学们,“宁可迷信逻辑,不要迷信条文”,鼓励同学们强化对法律逻辑的学习和对逻辑运用的反思。

刘春田教授的讲授观点鲜明、论述严密、启人深思,在场观众积极向刘春田教授提问和交流感悟。讲座在大家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文字:代晓焜

图片:黄灵滟

编辑:马佳怡
审核:杨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