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短视频侵权风波与合理使用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21-04-29 | 99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短视频侵权风波

4月23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影评论学会等影视传媒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和芒果TV等50余家影视传媒单位500多名艺人联合发布《倡议书》直击网络短视频侵权倡议内容分为以下五点

一、倡导短视频平台积极参与版权内容合规治理,即日起清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

二、倡导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即日起通过关键词、视频指纹对比等技术手段防止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的上传;

三、倡导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即日起严格遵循“先授权后使用”,清理自身账号内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

四、倡导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对影视行业的内容创作者给予充分的尊重,即日起未经授权,不随意发布影视作品内容拍摄过程中与演员相关的拍摄花絮、现场物料、路透视频等;

五、倡导权利人针对侵权严重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积极维权,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版权网络环境。



二、中宣部回应

中国新闻网报道,在4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表示,今年,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会上,有记者提问称,随着抖音、快手、微信、微博等内容创作平台的兴起,网民创作各类内容作品热情空前高涨,但侵权现象时常发生。近期几十家影视传媒单位和许多权利人发表联合声明抵制短视频侵权,呼吁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的生产经营者提高版权意识。对此有何评论?

于慈珂表示,近几年,随着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网络短视频也发展迅猛。与此同时,短视频侵权盗版的问题比较严重,广大权利人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关注,国家版权局也高度重视。

于慈珂介绍,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国家版权局多年来一直特别重视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积极维护影视作品版权秩序。“十三五”时期,国家版权局连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对包括影视作品在内的相关领域进行专项治理,积极有效开展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工作,公布重点影视作品预警的名单。五年来我们公布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38批、有640部重点作品作为重点预警,对这些优秀的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进行了专项保护。

于慈珂称,早在2018年,国家版权局就将网络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纳入“剑网”专项重点任务,严厉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着力强化对短视频平台企业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版权监管。几年来,这项工作一直在持续进行。

于慈珂指出,今年,国家版权局将按照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积极回应广大权利人的呼声,支持、保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一是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二是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

三是鼓励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发挥好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便利使用人合法使用的纽带作用。

 

三、国家电影局回应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明确表示: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电影高质量发展良好网络环境。

国家电影局称:

近日,针对部分影视行业协会、影视公司和演员等倡议的抵制短视频侵权问题,国家电影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电影版权是维护电影产业健康良性发展、激发创新创作活力、推动电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电影局一贯高度重视电影版权保护工作,近年来会同公安、版权等部门,持续打击电影盗录、盗播等违法犯罪行为,将电影作品纳入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推动各类网络服务商采取有效措施,提前防范、及时处理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电影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安排部署,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电影局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鼓励与院线电影版权保护联盟等共同开展电影版权维权,一方面维护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便利使用人合法使用。

国家电影局倡导各网络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积极履行版权保护法律义务,合法使用电影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加强自查和清理,提升电影版权投诉处理实效,更好地发挥短视频在电影宣传、评论、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关于合理使用

即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第二十四条罗列了关于“合理使用”的十二种具体情况,第十三条还补充了兜底条款“(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是否能起到扩大合理使用范围的作用尚需时日。除此之外,第二十四条还合并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目前,可以为影视作品方面的短视频制作者提供侵权抗辩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第二十四条,其具体规定为: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首先,“适当引用”的认定弹性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第二条第8点将“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纳入认定合理使用的考虑项中,给予了近年的司法实践一定的指导。

其次,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介绍和评论性的影视短视频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其介绍和评论本身可能为正向也可能为负向,其介绍和评论是否会影响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认定其对原作品的正面影响及负面影响以及影响大小有待商榷。

最后,影视短视频合理使用界限的确定,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关于通过影视剪辑完成“养号、插播广告营利、卖号变现”的行为,其目的已然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这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是严重侵犯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我们应当坚决抵制。

来源:中国新闻网、国家电影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