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举办“平台经济反垄断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21-05-21 | 278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5月15日,由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主办的“平台经济反垄断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在厦门大学成功举行。来自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知名高校的老师以及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业界人士数十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共同探讨了平台经济反垄断这一前沿问题

会议开始,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表示非常欢迎各位专家学者莅临本次研讨会,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是一个非常前沿的问题,相信通过一个下午的交流,大家能够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有更加深入的认识。研讨会共分为“主题发言”以及“自由讨论”两个单元。现场学术氛围浓厚,亮点不断,精彩纷呈。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殷继“数字经济时代必需设施理论的适度扩张”为题,首先,介绍了必需设施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必需设施在欧盟、美国适用是比较严格的。在我国,必需设施一直是束之高阁。其次,殷教授介绍了关于适用必要设施理论的争议。当前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谨慎适用,这是一种主流的观点。第二种观点是,在互联网领域,以软件为特色的平台必需设施正在形成。第二种观点还处于一个初步的一个探讨阶。还没有一个很深入的一个探讨。再次,殷教授介绍了关于数字经济竞争与市场监管新形势。从互联网平台的属性来看,互联网平台实际上是属于一种准公共平台,它有私人空间的属性,也有公共空间的属性。从市场监管形式的变化的角度看,应在包容原则的基础上,适用该选择时要提高针对性和科学性。最后,殷教授提出应当适当放宽必需设施理论的适用条件。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互联网领域必要设施理论的守成与革新”为题,翟教授首先指出,尽管必要设施原则渊源于美国反垄断法,但是该项原则迄今对欧盟反垄断法律实践的影响大于对美国反垄断法律实践的影响。随后,翟教授介绍了必要设施原则的守成与延续、必要设施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系,随后讨论了数字经济时代必要设施原则的衍生与革新。最后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也不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但头部互联网企业拥有着“准立法权”、“准行政权”与“准司法权”的性质,其规则是否合理应当考虑其是否符合谦抑原则、比例原则。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立志“必要设施原则的实践与问题”为题,宁教授分别从合同法上的“强制缔约制度”的角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以及反垄断法的维度进行了讨论。随后,宁教授从美国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指出有关必要设施原则的分歧存在于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不同的法院之间以及不同的案例之间。欧盟对于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也有很多的讲究,其发展趋势是从无到有,再从宽松到规范,欧盟当前的案例体现出欧盟对于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相对比较规范。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中对于拒绝交易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其中是否隐含了必要设施原则,学界还存在争议,但已有相关法律文件对该原则进行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在实践中适用时应当注意把握适用的条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平台经济的竞争与法治”为题,围绕前面几位学者的演讲提出几个问题。必要设施这个理论发展的很快,需要我们思考的是,首先必要设施理论的初衷是什么,其次是引入中国后,民法领域中运用必要设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黄教授认为,反垄断法魅力在于,表面上看起来是公法,但是其并不能脱离私法的制度和私法的理论。反垄断法是双刃剑,尤其是其与私权交界的方面。我们要从竞争法的理论出发,保护竞争格局,而非保护竞争者,需要包容审慎地、用专业的视角对待这一问题。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先林“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与反垄断”为题,根据国内外当前的案例,依次梳理了八种平台主要涉及到的垄断行为的类型,分别为数字化卡特尔、数据滥用、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自我优待以及扼杀式的并购行为。对于平台领域反垄断问题,王教授认为需要回归现有的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进行分析,依法监管,不要过分的“泛化”、“贴标签”。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龙小宁分享了三点体会。首先,无论是与美国还是欧洲的案例、规则进行比较,都要从历史的角度看问题,通过回顾我国的反垄断法发展的历程,有助于我们找到看待反垄断法适用的正确态度。第二,判定平台垄断问题时的原则要有一致性、可预期性,不可以变化的过于频繁,否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第三,要发挥经济学分析方法的优势,经济学家在该问题的解决上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蔡伟分享了四点体会,首先是司法审判对垄断纠纷的经验总结,与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相比存在差距,主要原因是相关案件的数量较少。第二点,司法审判在处理垄断纠纷时可以依照或者遵循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内容相对来说比较原则性,给司法审判造成一定的困扰。特别是在互联网平台这一领域,立法滞后,并且争议较大的涉及互联网平台垄断的问题在新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的解释。第三点,反垄断执法案例能够给司法审判带来启发以及参照意义。第四点,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现状是行政执法走在司法审判前面,未来司法审判应当在反垄断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宁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马洪首先指出,“必需设施”理论在反垄断案件的审判上可以适用但是必须谨慎。马副庭长随后以“数字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挑战及应对”为题,依次介绍了数字化与平台经济、平台新问题与反垄断挑战,最后指出要做到积极应对,需要理念更新优化、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大保护格局以及数字化监管手段。


福州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潘筝分享了三点体会。第一点,关于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反垄断法在一些问题上比较模糊,例如反垄断法出台时对于是否支持私人反垄断并不明确,直到后来司法解释出来之后才进行了明确。第二,关于私人反垄断问题,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收集证据较为困难,更何况垄断的发生具有隐蔽性。第二点,对于垄断案件的处理,对于实务界来说,面对垄断纠纷时的着眼点与理论界可能不是完全相同,法官、执法人员更关注的是如何更好的解决双方争议。最后,平台经济是一个新兴领域,关于平台反垄断的问题欧美的做法不一定就是成熟的做法,未来引导平台经济,促使其发展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努力。


厦门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张宏伟分享了两点体会。第一点,反垄断领域是极少数的司法审判滞后于行政执法的一个领域,可能和审判权和执法权各自的特点有关。刚才提到欧美要求被告提供证据,通过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证据规则,可能可以使得法院审理反垄断案件有比较大的突破。第二点体会是司法实践应当怎样应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带来的挑战,回顾“阿里案”,互联网这种新经济形态可能具有动态竞争、创新竞争、跨界竞争的特点,因此,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是一个最基础,也是一个最难的问题。因此,随着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我们的思考也要不断的发展、变化。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王俊认为,平台的数据开放、数据共享符合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对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需要我们立足在合理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竞争性分析。平台形成必要设施是基于企业的良好经营,适用必要设施理论能够促进和激励技术创新,同时,也要注意控制中小企业借助大平台搭便车的风气。


随后,在将经济学适用到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务这一问题上,龙小宁教授、黄勇教授以及潘筝法官从各自的领域及经历出发,对该问题进行了交流。

研讨会最后,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朱冬副教授代表主办单位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作研讨会总结。朱冬副教授分享了两点体会,首先,今天讨论的问题非常前沿,体现了学者、法官对于我国现实问题的关切。第二,今天的讨论会邀请到了学界相关领域顶级专家以及司法界法官,在讨论过程中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最后,对各位的莅临再次表示感谢,欢迎各位学者、法官未来再来厦大进行交流。

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文字:王悦玥

图片:薛田天

审核:朱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