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丨林秀芹:人工智能创作的知识产权问题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23-05-10 | 112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3年5月5日上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在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做了题为“人工智能创作的知识产权问题”的学术讲座。讲座在一带一路研究院420报告厅进行,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厦大群贤视频号上同步直播。




本场讲座是“一带一路”倡议十周年庆祝活动系列学术讲座第十一场,也是一带一路研究院创建以来举办的系列学术讲座第八十一场。讲座由管理学院教授、一带一路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张博教授主持。

















林秀芹教授首先介绍了人工智能(AI)技术的发展趋势及其重要性。她指出,AI技术的诞生是人类历史上一个里程碑意义的变革,将重塑社会的方方面面。之后,林教授聚焦到本次讲座的主题,即AI创作。她指出,随着AI技术的发展,未来创作的发展趋势将逐渐由用户生成内容(UGC)转化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 Generated Content,AIGC),并通过AI绘画和AI药物研发的短视频让线上线下的参与者更直观地感受到了AI技术的无穷魅力。






接着,林秀芹教授谈到AI技术的发展对版权法提出了严峻挑战,首要问题是AI生成物能否获得版权法保护,如果可以,又该如何确定版权归属。为了使非法学专业的听众更好地吸收讲座内容,林教授先向大家阐述了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然后从学术论争的角度介绍了AI生成物可版权性的肯定说与否定说,并结合国内著名的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案、腾讯诉“网贷之家”案以及域外美国版权局的观点,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林秀芹教授认为可以考虑赋予AI生成内容邻接权,并且其在具体的保护方式上应该和人类创作物有所区别。同时,基于著作权法和技术伦理的考量,短期内不应赋予AI以作者身份,但就AI生成物应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从远期来看,随着人类对AI接受程度的提高以及控制能力的增强,可以再思考AI成为作者的可能性。


林秀芹教授指出AI技术带来的另一个版权法问题是:AI学习、训练中使用版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抑或是合理使用。她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分阶段来讨论,在AI的海量学习阶段,虽然表面上使用版权作品属于侵权,但这是一种非正常意义上的使用,所以不构成侵权,而在“输出”阶段可能构成侵权。她表示,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应当将以AI学习、创作为目的的使用版权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如果AI“输出”的作品与原作品实质相似,则应当属于版权人的控制范围。





随后,林秀芹教授又以著名的DABUS案切入,探讨了AI技术的发展对专利法的挑战。她指出绝大多数国家均对AI生成物可专利性与否持否定观点,DABUS案仅在南非和澳大利亚初审法院得到了授予专利权的支持。



最后,林秀芹教授总结道,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底层逻辑出发,要关注AI的发展是否能够颠覆创意在社会结构中的稀缺性,并向AI时代的年轻人提出了宝贵的建议:一是应当重视对AI创作平台的选择和对平台规则的理解;二是利用AI生成内容后应当加上水印标记,如有自然人投入智慧创作的,要存证作为维权证据;三是要尊重他人在先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风险。





讲座结束后,林秀芹教授与在场师生进行了互动,围绕“AI对人类工作的替代率”“究竟通过什么方式保护AI生成物是合理的”“人类与AI共同参与的创作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激励AI的方式是否需要对生成物赋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陈武元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总结,他认为本次讲座主题具有重要研讨意义,并表示人类相较AI总有更为智慧之处,需要以辩证的眼光看待AI技术的发展。本次讲座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章来源 | 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

文字丨胡延杰  宋阳

 图片丨陈琰

排版丨陈琰

责任编辑丨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