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院讯 近日,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代晓焜同学独撰的学术论文《人工智能时代创作风格的价值重勘与著作权制度因应》,在法学领域顶尖期刊《法学研究》2026年第1期正式发表。作为国内法学界公认的权威核心期刊,《法学研究》代表了我国法学学术研究的最高水平,其刊发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引领与实践参考价值。该论文直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给著作权制度带来的前沿挑战,回应了技术与法律深度融合进程中的关键议题。
论文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的指导下完成。文章指出,传统著作权法基于“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及鼓励创作自由的政策考量,长期未对创作风格提供法律保护。然而,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创作格局已被深刻重塑:在财产层面,创作风格正从附着于作品的审美特征,转变为可被规模化识别、提取与利用的“数字生产资料”,具备显著的独立价值;在人格层面,则面临被技术解构、异化与稀释的风险。这一变化导致既有法律框架下的利益平衡结构面临冲击。
面对这一新兴挑战,研究并未局限于理论批判,而是积极致力于制度建设的探索。作者主张,著作权制度应回归其激励创新与保障创作者权益的核心宗旨,审慎探索为“创作风格”构建以“单纯获酬权”为核心的新型利益协调机制。该机制致力于对由风格要素转化而来的新型价值进行合理再分配,旨在矫正技术应用导致的结构性利益失衡,为人工智能辅助创作的规范发展提供清晰的法治指引。
该成果在《法学研究》的正式发表,不仅体现了代晓焜同学在导师指导下扎实的科研能力与敏锐的学术洞察力,也彰显了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在回应数字时代重大法治命题、推动知识产权理论创新方面的前沿视野与研究实力。研究院将持续支持师生关注真问题、开展实研究,致力于培养能够引领学科发展、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
内容提要:将创作风格长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归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框架,是对著作权法治理逻辑的误读。创作风格的“思想”标签根植于自然人之间市场替代性有限、正外部性显著的学习模仿范式,服务于著作权法平衡私权激励与创作自由的规范功能。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打破了创作风格之上固有的利益平衡结构。在财产维度,创作风格由依附于作品载体的审美要素,嬗变为具有稀缺性与独立交易价值的“数字生产资料”,其衍生利益亟待合理分配。在人格维度,创作风格由“创作者人格的符号存在”矮化为被批量调用、任意改造的参数代码,引发创作者人格尊严与创作主体性的时代危机。著作权制度既有“不予干预”的治理立场难以适配人机协作的实践语境。应回归著作权法激励创新和以人为本的价值本位,为创作风格构建以单纯获酬权为核心的利益分配机制,矫正因技术变革导致的结构性利益失衡,为人工智能时代健康、可持续的创作生态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著作权;生成式人工智能;思想与表达二分;创作风格;获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