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教授讲座二: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缺陷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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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e7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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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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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7日19:00在法学院A104,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李扬老师不辞辛苦地为我们带来第二场视听盛宴,主题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缺陷及其克服”。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主持讲座,并邀请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徐崇利教授、张新峰老师等作为嘉宾,许多学生慕名而来,现场座无虚席。
李扬教授分别阐释了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含义、理论基础、功能、缺陷及其克服。按照李扬教授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限制等重要内容都必须由制定法明确规定,除非法律存在特别授权,任何机关不得在法律之外设定类型化的知识产权,其理论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从技术层面看,由于知识产权是在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上面创设权利,为了使某种知识获得排他性占有的外部特征,知识产权的创设不得不采取法定主义。二是知识产品的经济特性决定,知识产权的创设只有采取法定主义,才能适当平衡知识创造或者生产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阐述这个问题时,李扬教授高度凝练地阐述了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及其论证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消极价值和缺陷。但李扬教授并不主张绝对的法定主义。在李扬教授看来,虽然法定主义具有创设和限制知识产权的双重功能,但也具有过分信赖立法者理性认识能力和民主立法程序正当性、忽视司法过程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无法保护类型化权利之外的某些知识性利益等缺陷,其实质就是过分坚持了侵权构成的限定性。为了克服绝对法定主义的缺陷,李扬教授主张,应当坚持法国民法典和荷兰民法典提倡的侵权构成非限性,以保护类型化知识产权之外的某些知识性利益。不过为了防止给他人自由造成过大妨碍,李扬教授主张对于这些未类型化为权利的某些财产性利益,只配置给其享有者使用费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只能配置给类型化权利的享有者。不但如此,李扬教授进一步主张,在特定情况下,对类型化权利享有者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也应当进行适当限制。讲座结尾,同学们抓住难得的机会向李教授请教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正如林秀芹教授所言,李扬教授的讲座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评价:“有高度、有深度、有广度”。我们真诚期待李扬教授下一次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