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教授讲座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
来源: | 作者:proe70355 | 发布时间: 2012-03-09 | 94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12年3月7日下午14:30在法学院B320,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李扬老师给我们带来一场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含义的讲座。本次讲座由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教授主持,并邀请了纪益成老师、张新峰老师、思明区法院的法官以及律师等实务界工作人员。许多同学,特别是知识产权研究院的研究生们都对此主题极有兴趣,积极参加了此次讲座,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本次讲座着重讲述实践中如何适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李扬教授首先明确讨论的关键点,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的含义,分别对“商标使用”的含义、使用对象、范围和具体形态等问题结合中日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李扬教授认为,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发挥识别机能的使用,该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不同于商标侵权认定中商标使用的含义。商标使用对象的商品不以对价性和相互交换性为前提。下列情形不构成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使用;在指定的部分商品上的使用;单纯的广告宣传;单纯在商品包装上的使用;在零部件上的使用;单纯的许可和转让;无权使用者的使用。而功能相同但表现形态不同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以及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应当区别对待。违反行政法的商标使用应当视为该制度中的“商标使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相关立法经验,规定法律拟制的商标不使用制度。在注册商标进行了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连续3年不使用的时间应该连续计算,应当废除责令限期改正制度。

李扬教授曾任教于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因此特别介绍、评析了日本理论与实务界值得我国借鉴的观点。日本是我们的邻国,知识产权发展程度较高,其关于知识产权的经验对我国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讲座结束,热烈的掌声响起。李扬教授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使大家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含义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并引发大家对此问题的深刻思考,总之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