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院讯 (记者 李超光 报道)2017年10月12日下午,我院李晶老师与台湾班学员分享“网络游戏涉及的著作权争议”问题研究。
随着网络游戏在全国范围内受众范围的扩大,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纠纷也不断涌现,李晶老师作为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的教师储备人才,利用敏锐的视角紧紧抓住知识产权时代下出现的新问题,运用法学视角对相关时新性问题进行研究,吸引了全体学员的关注与高度赞许。在“网络游戏涉及的著作权争议”问题研究分享中,李晶老师主要以“网络游戏所涉著作权之背景探讨”作为引子,分别从“游戏作品的定性与分类”、“电竞直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合理使用抗辩”三个方面与学员作了分享。
在“网络游戏所涉著作权之背景探讨”内容的介绍中,李晶老师指出,著作权制度本身需要利益平衡原则的运用才能缓解当前巨大科技进步发展同时不断涌现的新著作权客体和专有权利发展困境。而且,电子技术到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也需要广大学员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和学习著作权法律制度。
而在第一部分“游戏作品的定性与分类”介绍中,李晶老师通过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进行详尽地介绍后采用问答的方式引导性地向学员讲述了游戏作品的定性问题。她总结道:对于游戏作品,在现阶段司法实践当中通常会根据其本身固定的内容做相应拆解,对于其中的搜索引擎部分(即游戏的代码、指令集合)通常会将其作为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而对于其游戏资源库部分,则会根据其中所涉及的文字、美术、音乐、电影等不同内容做区别划分,以此来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在“电竞直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探讨过程中,学员之间首先对电竞直播本身作了激烈的讨论。大家认为,对于电竞的直播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同的电竞直播情形有可能产生不一样的定性问题。例如,对于含主播解说或点评的电竞直播因为不同的解说者可能产生不同的直播效果,也即点评或解说本身涵盖了点评者与解说者本身的思想意志表达,其会构成创作进而作为作品来对待。学员的讨论获得了李老师的高度赞许,她总结道:对于电竞比赛画面本身,因为它是客观、直接的实时记录,具有随机性、不可复制性与不稳定等特性,不属于作品;但对于含比赛解说内容、直播间等画面及文字、字幕与特效等情况时,如果元素组合具有独创性,则该直播可能构成作品。
最后,在“合理使用抗辩”的讲授中,李晶老师以国内网络字幕组对于欧美等国家电视剧的汉化传播为例与学员对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其侵权抗辩作了探讨。她强调,对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运用,需要从使用作品行为的目的与性质、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与实质程度以及对作品市场与价值的影响四个方面来分析,对于网络充斥的汉化欧美影视剧的情况其显然难以达到合理使用标准,因此以合理使用制度来为国内网络字幕组对于欧美等国家电视剧的汉化传播“脱责”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李晶老师以案说法,采用与学员探讨交流的授课形式不仅活跃了课堂气氛,而且也使学员积极地参与到课堂教学过程中,获得了全体学员的一致好评,本次问题的探讨也在全体学员的热烈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