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锦三 |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分论坛
来源:知识产权研究院办公室 | 作者:知识产权研究院 | 发布时间: 2018-11-16 | 20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论坛”——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于11月3日至4日在厦门大学隆重召开,此次年会围绕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专利法修订、体育产业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知识产权、著作权法修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商标法理论与实务、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商业秘密保护、生物医药与知识产权、新技术变革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综合问题等十二个议题,以分论坛的形式展开研究与探讨。

 

本篇集锦就著作权法修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商标法理论与实务等热点论坛内容进行回顾,以飨读者。

 

著作权法修订中的问题研究

 

11月3日下午,“著作权法修订中的问题研究”分论坛在厦门大学科学艺术中心7号会议室举行。本分论坛上下两场分别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教授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李雨峰教授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秦元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成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黄从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胡开忠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林,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谢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宏伟,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张玲,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助理教授朱冬,中国政法大学陶乾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刘铁光教授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新强教授分别作了演讲。



秦元明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了著作权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司法政策依据以及国际背景,并提出了尊重著作权私权属性、坚持问题导向、与国际条约相衔接、维护法律体系一致性、完善权利体系、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六点具体的修改建议。

 

王成全回顾和总结了当前中国著作权保护的特色和厦门法院著作权审判的实践。并建议著作权法进一步明确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义务,以解决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够顺畅的问题,针对新兴的技术和商业模式,从平衡数字时代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角度出发,协调好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衔接。

 

黄从珍则着眼于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小权利人”的保护,对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74条作了简要评析,并提出完善符合国情的集体管理模式、依法保护小权利人著作权取消第74条使用标准、尽快建立并向卡拉OK企业交付曲库等建议。

 

熊琦教授从专有许可、转授权等现象和版权代理被认定为非法集体管理的问题入手,对集体管理行为属性和非法集体管理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解读。熊琦认为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应贯彻到包括“使用费收取和分配”的各款解释中,意味着只要不存在全国范围代理和集中分配版税的情形,私人亦能接受著作权人的委托他人实施大规模许可。

 

胡开忠教授回顾了传统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法律保护,以及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保护遇到的信号利用方式多样化、新型盗播方式层出不穷等诸多挑战,分析了国内关于广播组织权保护的争议焦点及争议背后的理论问题,并给出了应对策略。

 

周林以“守住作者底线、回归立法初衷”为题,对版权合同立法和司法中削弱作者地位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周林认为,实务中应当强化作者和作者团体市场谈判地位,规范版权合同;立法上应当强化作者(合同)地位;司法上应不忘初心、回归立法宗旨。

 

谢琳围绕转换性使用的非转换性发表了看法。她表示,转换性使用背后仍然是对市场失灵和公共利益的考量,不应纠结于转换性使用概念本身,而是应该从背后的保护本质进行衡量。

 

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和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杨建斌教授分别对第一部分嘉宾演讲内容作了评议。



分论坛第二部分中,陈锦川就“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运用的作用、性质和具体运用谈了看法。特别指出“实质性相似”既指权利人整部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整体对比上构成相似,也包括只是两部作品中部分、甚至只是很小部分相似,只要该相似部分已构成独创性表达。他通过国内外相关案例解读了“实质性相似”的运用。

 

张宏伟从厦门中院2018年上半年审理的《武夷之春》漆壁画作品案出发,分析了两审法院对涉案作品属性应认定为法人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这一问题的背后考量,并给出了相应的建议。

 

张玲就著作权法修改中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分享了自己的思考。她认为,作者声誉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精神利益,应回归人格权保护范畴;权利的体系价值在于确保作品的同一性。并建议取消修改权,将误读的含义归还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判定标准的基点由作者声誉回归作品本体,并以社会公众作为判断主体。

 

朱冬从法教义学角度分析了法人作品中创作者署名权,认为现有解决方案无法解决创作者与法人无用人关系时创作者署名权的保护等问题。

 

陶乾副教授探讨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定标准。她认为,应当区分对作品的复制性使用与演绎性使用两种方式,对于复制性使用引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应采用思想表达损害标准;而对于演绎性使用引发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应当合理考虑演绎者的创作自由,采用声誉损害标准。

 

刘铁光教授从背景、目标、实现路径等方面介绍了欧盟版权规则现代化的内容,并总结了其对中国著作权法修订的意义,包括对是否应当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为数字化教学设立限制或例外、是否建立版权作品信息库以促进作品利用等问题的思考。

 

孙新强教授以中美两起类似著作权纠纷案为视角,详细讨论了“雇佣作品原则”。

 

厦门大学法学院丁丽瑛教授和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刘华教授就第二部分的嘉宾发言内容作了评议。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研究

 

11月3日下午的第二分会场——厦门大学科学艺术中心4号会议室中进行的,是有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问题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孔中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分别主持了该论坛的上下两个部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导李扬教授,长沙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何鑫,腾讯公司法务部维权总监邹良城,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永波,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审判长余杰,华东政法大学黄武双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周鑫,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邹琳副教授,上海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刘晓,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郏美玲分别作了发言。


分论坛第一部分中,杨明教授探讨了竞争法视野下的广告屏蔽行为。杨明教授从“世界之窗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入手进行了对比、归纳和思考,并认为广告屏蔽不具有正当性,“免费”模式实质是消费者支付了非金钱形式的对价;同时分析了广告屏蔽行为与消费者福利的关系。

 

李扬教授分享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市场逻辑,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适用的见解。

 

何鑫以一线法官的视角,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我国民事裁判中适用的现状和问题做了归纳总结,阐述了盗用、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行为的类型化。何鑫认为,具体规定要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一般条款适用时须在个案中就一定的生活关系予以类型化。



作为企业界代表,邹良城结合中美视频网站、行业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规范,探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背景下的视频广告拦截行为的性质及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

 

对于浏览器拦截广告行为,李永波也回顾了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浏览器的抗辩,并对国内外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

 

余杰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网络主播跳槽问题进行了分析。余杰表示网络主播跳槽的法律规制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并从网络主播跳槽的特殊性、反法的规制范围、一般条款适用的考量因素、网络主播流动的规范等方面作了分析。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教授和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董慧娟副教授对第一部分的嘉宾发言进行了评议。



在分论坛第二部分中,黄武双教授畅谈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问题。黄武双教授指出,互联网领域不能仅仅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他强调了对屏蔽行为背后技术进行分析研究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离开技术谈的是表面的东西,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在背后的技术。”

 

周鑫从视频贴片广告屏蔽案件出发,分析了其中折射出的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并对国内外视频网站广告商业模式作了比较。

 

邹琳副教授探讨了以区块链技术保护商业秘密的愿景及问题,并给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建议。

 

刘晓阐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关系,并分享了自己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著作权法的补充与保护的观点。

 

郏美玲分享了关于传统文化艺术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思考,并提出了事前和事后的保护对策。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今教授,北京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教授分别对第二部分论坛内容作了精彩评议。

 


商标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11月3日下午在第三分会场——厦门大学科学艺术中心1号会议厅进行了一场有关商标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的热烈讨论。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顺德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曲三强教授分别主持了上下两部分的论坛。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副巡视员杨萍,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邱景辉分别致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王太平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王莲峰教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段晓梅处长,中粮集团知识产权负责人周多,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人罗丽珍,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教授、厦门大学“高端外国专家”Martin Senftleben,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龙文懋教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江京晖处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黄从珍,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资深顾问周云川,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胡雨洁等分别围绕商标法理论与实务问题分享了观点。




王太平教授从定位、“事物之性质”与制度之目的、用语之扭曲与概念之确定、商标显著性的制度构造等方面,对商标显著性进行了辨析,对商标显著性和商标进行了区分,并认为商标显著性的制度目的不仅仅是防止通用性、描述性标志被独占,更是通过维护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功能来促进公平竞争。

 

王莲峰教授就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中清理闲置注册商标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了梳理。王莲峰教授建议商标局作为清理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协作建立闲置商标档案和数据库,并指导第三方机构搭建闲置商标的交易平台。

 

段晓梅处长就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打击恶意注册涉及的概念、判定、适用等六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明晰。

 

周多从企业的角度探讨了商标使用战略问题。周多阐述了商标使用的法律意义、商业意义,并介绍了中粮的商标品牌事务以及域外的情况。他表示,企业商标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应立足“使用”。

 

罗丽珍通过“沪航”案和“TDK”案两起案例,分析了商标确权中在先商号权的保护范围,并分享了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思考。

 

Martin Senftleben以“欧盟商标法中的功能理论——在商标法改革后是过时还是复兴?”为题作了演讲。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董新凯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杨雄文教授担任本议题第一部分的评议人,结合第一部分嘉宾演讲内容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在本议题的第二部分中,龙文懋教授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表述出发,对商标混淆进行了实质分析。龙文懋教授认为,这一条款可能引起理解上的混乱,主张商标侵权判断应回归混淆之虞。

 

江京晖处长通过具体案例,从商标法第7条和第30条的适用上探讨了商标异议的审查实践。江京晖认为在混淆可能性认定中“恶意”可以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表示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法条无法适用时可配合发挥规制恶意注册的兜底作用,并指出规制恶意注册需要对法律规定更加灵活地适用。

 

黄从珍就商标批量维权诉讼中“假冒”商品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黄从珍表示司法实践中总结了四种方法,即和正品直接比对、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判断、根据销售商是否有合法来源反推以及二维码防伪标识的采信,应综合使用四种方法进行认定。

 

周云川以“损害赔偿之诉:遏制商标抢注和恶意诉讼的又一武器”为题,介绍了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遏制商标抢注和恶意诉讼的多起案例,如美爵诉比特案、中讯诉比特案等,并对其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作了解释。

 

胡雨洁以金冠1064975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和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探析了围绕独创性商业标识的通用化问题,包括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其他竞争者广泛侵权对商标通用化的影响,以及针对不同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化标准等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和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严永和教授对本议题第二部分的内容作了评议。




本期编辑:汪超

审核: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