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音乐制作协会诉西班牙电信SAU 欧洲法院C-275/06号裁决
来源: | 作者:proe70355 | 发布时间: 2013-03-06 | 2405 次浏览 | 分享到:

引自:ECR I-00271(2008)


关键词:音像和音乐作品;文档共享;主机服务商披露终端用户身份的义务;个人数据保护;欧盟


事实和程序:音乐制作协会(Promusicae)是西班牙一个集体管理组织,西班牙电信是西班牙的一家电信公司。Promusicae要求发布一个命令,强制西班牙电信披露该公司的一些客户的身份,这些客户通过KaZaA P2P系统共享受保护的音像和音乐文档,因而侵犯版权。Promusicae要求披露相关人员的身份以便向他们提起民事诉讼。

在法院裁决同意Promusicae请求的临时措施后,西班牙电信提起上诉,诉称,根据《西班牙信息社会服务及电子商务法》的规定,Promusicae所要求的数据传送,只能在刑事调查或者为了保护公共安全或者国防安全时才能授权,而不能再民事诉讼中授权。Promusicae则认为,《西班牙信息社会服务及电子商务法》第12条的解释必须符合各种欧盟指令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允许成员国将争议数据传输的义务仅仅限制在有关国内法律明确提到的目的。

国内法院中止了诉讼,提交欧洲法院临时裁决,要求回答的问题是:共同体法律,特别是《关于电子商务的第2000/31号指令》、《关于信息社会中版权的第2001/29号指令》和《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第2004/48/EC号指令》,在《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7条和第47条也有述及,是不是必须被解释为要求成员国为了保证版权的有效保护而在民事诉讼中设定传送个人数据的义务。


判决:这些指令没有要求成员国为了保障版权的有效保护而在民事诉讼中设定传送个人数据的义务。在转换这些指令的时候,成员国必须在共同体法令保护的各种基本权利之间维持一个恰当的平衡。


判决理由:首先,欧洲法院主动分析了《关于隐私和电子通信的第2002/58/EC号指令》,认为它并不排斥成员高从保障版权有效保护的角度设定个人数据传送的义务,只要这些数据能使版权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成员国有义务禁止第三人未经相关用户同意而保存个人数据。然而,这些措施是必要的,尤其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保护财产权利的时候。

第二步,法院确定三个指令(2000/31号,2001/29号和2004/48号)不要求成员国在民事诉讼中设定个人数据传送的义务。成员国必须保证有关司法机关有权命令提供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来源及配送网络的信息。但是,成员国没有义务为了民事诉讼而命令披露个人数据。

最后,这种义务在要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不存在,基本的财产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和有效司法保护也不能派生出这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