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有限公司诉科佩普莱斯你公司SCPL 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
来源: | 作者:proe70355 | 发布时间: 2013-03-06 | 21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引自:[2007] E.C.D.R.S


关键词:文学作品(新闻文章);“缓存”;超链接;搜索引擎的直接和间接责任;版权例外;言论自由;精神权利;权利滥用;比利时


事实和程序:谷歌(Google)是一个常用的搜索引擎,其提供一个新闻服务,称为“谷歌新闻”(“Google News”)(在比利时称为“谷歌时事”),“谷歌新闻”有助于互联网用户一个所有新闻的概览,其基础是从文字新闻的网页服务器中对新闻事项进行自动选择。为实现这一目的,“谷歌新闻”在网页中搜索新闻文章,然后进行选择并设置一个对所选出的文章进行链接的表格,将这些文章的标题和所选文章的首航摘要放入“谷歌新闻”的页面中。科佩普莱斯SCRL公司是一个代表新闻出版商的版权管理公司,其对谷歌提起诉讼,指控谷歌对其成员的版权和数据库权利构成了侵权。特别是,它认为“谷歌新闻”的服务正在侵犯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科佩普莱斯诉称该服务超出了“纯粹的”搜索引擎服务的范围,“谷歌新闻”相当于一个“新闻门户”在运营。另外,科佩普达斯还认为谷歌的标准搜索引擎服务所提供的缓存功能也在侵犯出版商的复制权,因为有些文章已经不在出版商的页面上提供,但通过谷歌制作的缓存副本却仍然可以获得。谷歌未出庭,法院颁发了有利于科佩普达斯的命令。谷歌提起上诉。


判决:“谷歌新闻”和谷歌“缓存”功能的使用违反了版权法,因此,谷歌必须从其网站上撤出所有属于比利时人出版社的版权材料。谷歌不能依据版权法规定的任何例外以免责。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通过“缓存”存储器和“谷歌新闻”服务,谷歌复制和/或向公众传播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者作品的有关部分)。首先,对于“缓存”存储器来说,当谷歌的自动装置“robots”索引网页的时候,他们对检索的每个页面制作了一个副本,当时存储在谷歌的存储器中,互联网用户可以通过点击“已缓存”(cached)链接键而获得这个副本,所以存在对作品的复制和公开传播。相对于指引用户与原始网站建立超链接来说,通过查阅“缓存”链接,互联网用户就是在查阅谷歌服务器上复制的文档。

其次,法院认为“谷歌新闻”服务不是一个“纯粹的搜索引擎服务”。一般来说,与其他网站的超链接(就像通常在搜索引擎列表上提供的那样)不构成复制(或者说,如果有复制的话,也是由互联网用户实施的)。但是,“谷歌新闻”不仅仅是提供简单的超链接,还将所选新闻文章的标题和摘录进行复制和公开传播。尽管不是所有的文章标题属于版权保护的范畴,但是人们不能假定这些标题的原创性永远都不足以保证权利人从版权保护中获益。而且,有可能从文章的首行辨别出“作者的清晰印记”,在这种程度上,文章首行也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法院判定作者的精神权利也受到了侵犯。作品未经授权而被修改了,因为只是复制了作品摘录。另外,作品摘录可能来自于任何材料,按照主题对作品摘录进行分组,这样使作者所秉承的编辑方式和哲学思路也可能被更改。最后,“谷歌新闻”网站也没有提及作品作者的姓名。

法院拒绝使用作品引用报道的各种限制。引用通常是阐述一个命题或者为一种意见辩护,然而“谷歌新闻”却仅仅依靠一个自动的索引处理。因为“谷歌新闻”没有对新闻作出评论,也无法区分出一个“新闻观点”。新闻报道例外应当是保证媒体对新闻事件作出快速反应,但是,本案中谷歌并不处于这种地位(虽然谷歌自认为处于例外的地位)。法院还驳斥了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提出的表达自由的观点。表达自由不是绝对的,应当受到限制以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包括版权。另外,表达自由被认为属于版权例外的范畴,特别是当允许引用出处的时候,才能适用。

法院还驳回了谷歌的其他主张,具体如下:科佩普莱斯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当前的诉讼是错误的,是一种权力滥用;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存在违反竞争法的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定谷歌的活动是受到豁免的。